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审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审批项目编号: 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区县受理5个工作日,市级审批2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受理、组织残情鉴定) 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联系方式: 见各“业务机构”栏目中区县优抚科的介绍 审批程序: 一、评定残疾等级 (一)受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市民政部门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 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包括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4.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5.退伍安置证明; 6.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评残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四)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五)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二、调整残疾等级 (一)受理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调整残疾等级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三)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四)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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