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世勇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为建造一幢建设期为2年的厂房,2013年3月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万元,年利率6.6%,同时银行与我公司签订协议,银行对此笔贷款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收取财务顾问费300万元。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这笔3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建造的厂房成本,还是作为费用性支出从当期扣除? 浙江某管桩有限公司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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