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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律师: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灵魂出窍KKK 2013-05-13
找法网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 指 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 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 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 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

  在以上过程中,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 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权: 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权: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上诉权: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诉权: 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 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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