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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滑坡事件的法律省思

 指间飞歌 2013-05-18

 

  只要我们法治健全,利益机制的调整方向正确,人们就会自觉地表现出行为的“有义”而不是“不义”……这种从利益出发的善举并没有什么道德价值,但比起那些从利益出发的恶举无疑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潍坊地区农民长期使用已被禁用的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因为有毒,他们自己不吃这种毒生姜;也因为检验严格,他们出口的姜并未使用“神农丹”农药;吃上这种毒生姜的人就是不知情而又没有严格检验作保障的国内同胞。

  有些人一直认为,穷苦百姓是善良的,而富人官吏才是缺德的。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道德是不分阶层的,穷人和富人、百姓和官员的道德水准是差不多的,只是过去曝光的多是富人和官员的丑恶,似乎农民都是高尚的,现在这样的事揭露出来,使我们的认识多了一份理性,少了一份想当然。

  一个美好理想的社会应当是道德高尚的社会。但是人的道德水平和智商一样,是不可能有多高的。社会的发展并不能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却能够大大提高人们的道德表现形式。所谓道德高尚的社会,就是说人们的道德表现形式良好。道德和道德表现形式是不同的,过去我们把这两者当作一回事,这就导致了对道德认识的偏差。一个农民可能没有机会制造出道德污点,一个官员可能会有贪污和包小三的道德污点,他们的道德表现形式大相径庭,但道德本质可能差不多。换一个环境,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一个官员的道德表现可能会优于一个农民,这个官员走进色情场所就面临仕途毁灭的风险,农民则无此之忧,我们也不能说这种体制下的官员的道德本质就要优于农民。

  正像商品的价格在供求机制下围绕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一个人的道德表现形式也会在利益机制下围绕道德本质上下波动。这些人之所以把毒生姜卖给同胞,是因为毒生姜的产量高,能够多赚钱,他们对自己同胞的道德表现形式在道德本质之下,是因为利益的驱使。而之所以不把毒生姜出口,是因为检验严格,要是被退回,只能赔上种植的成本,他们对外国人的道德表现形式在道德本质之上,也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因而在不同的利益机制下,他们的道德对外国人表现得良好,对国人表现得丑恶。如果内销的检验严格而出口的检验马虎,那么毒生姜就会流向国外而不是国内;如果内销和出口的检验都严格,毒生姜就不会被任何精神正常的人所种植;如果内销和出口的检验都马虎,那么毒生姜就会流向国内外。

  将自己都不吃的东西卖给自己的同胞,毒生姜并非是孤立的事件,毒奶粉、毒大米、毒猪肉等事件早已让国人对舌尖上的安全心有余悸,而制造舌尖安全恐怖的也都是国人,还包括那些处于社会下层一直是同情和声援对象的农民。一件丑恶的事件,让我们对社会道德的江河日下叹息不已;但是道德是没有强制的规范,人们转而求助于法律,如小悦悦事件后,“见死不救”入法的呼声就很高。不过毒生姜事件与之不同,法律本身并没有缺位,而是法律的执行缺位了。当地监管部门只是对姜农送来的、无毒的生姜进行检验,最后的结果也是安全放行,这种检验实际上是“预定抽样”,显然违背了统计学上“随机抽样”的原则。毒生姜事件看起来是道德失范,但是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过多的道德论证和说教并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尽管有少数道德修养极高的个人,可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平都是有限的,不可能通过道德说教让所有人成为道德君子。因此,对于诸如此类的不义恶行,幻想通过提高国民的道德素养来杜绝之是此路不通。不义之举源自行为人的道德低下和他身临其中的利益机制的调整方向。我们在前一项上作为不大,在后一项上可以说是大有作为。一项被道德谴责的恶行,来源于“见利忘义”,为了利益而导致“忘义”的恶行,就说明了利益机制的调整方向是错误的。如果发生了这种错误方向,“不义”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我们就不能阻止劣币逐出良币、欺骗取代诚实、有毒食品而不是安全食品充斥着市场。如果我们改变这种利益机制的调整方向,变“见利忘义”为“见利思义”,不义必然不利,有义才能有利,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芸芸众生都会有较好的道德表现形式,他们会变得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他们的诚实守信也不是因为他们的道德品质好,而是因为诚实守信能够赢得更多的朋友顾客和生意交往,对他们更为有利。如果我们的检验机制健全,毒生姜能够被检验出来而不能进入市场,那么种植毒生姜就是白种了,一分钱利益也没有,谁还去种植毒生姜呢。

  毒生姜事件呈现给我们道德滑坡的表象,但深层次的问题是利益机制的调整错了方向,使“见利忘义”成为人们切实可行的信条。假如我们矫正了方向,使“无义有利”寸步难行,“有义有利”大行其道,行为的义与不义并不取决于个人的道德素养,而是利益机制的调整方向,理智正常的人不论其道德品质的优劣,都会选择“有义”而不是“不义”之举,因为这种选择对他们有利。而法律是最好的、最适格的利益机制的调节器,利益的调整最终依靠的是法律,只要我们法治健全,法律的调整到位,依据法律严惩产销毒生姜之类不义行为,使这种不义行为在法律面前是愚蠢的,那么绝大部分理智健全的人都会在法律面前放弃这种愚蠢行为。因此遏制这类看起来属于道德问题的不义行为,法律也比道德更为有效。只要我们法治健全,利益机制的调整方向正确,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就会自觉地表现出行为的“有义”而不是“不义”,按照康德的观点,这种从利益出发的善举并没有什么道德价值,但比起那些从利益出发的恶举无疑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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