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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学习资料
2013-05-20 | 阅:  转:  |  分享 
  
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
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从税务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
关则无权实施。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
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有以下特点: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定权限所确定的税
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是以对税务违法者惩戒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
行政行为,包括经济处罚、行为处罚和声誉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
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一、税务行政处罚的
主体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
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
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机关是指能
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
处罚。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
处罚的种类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申诫罚警告能力罚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
业执照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申诫罚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收征
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和种类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
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财产罚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
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
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税务行政处
罚的设定和种类能力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以及停止出
口退税和停供发票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能力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以及停止出口退税和停供发票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
种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和规则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处
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和原则避免重复处罚规则“一事不再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1)纳税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的规定,应当由一个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实施处罚的,该税务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3
)纳税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税务机关执行的两个以上的法律的规定,该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的高低确定法律依据。
(4)对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行为进行了罚款,对“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5)纳税
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
(6)纳税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同位法)的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先行其一的机关进行,而其他
机关只能作出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非同位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
由执行上位法的机关依据上位法进行,执行下位法的机关不能再依据下位法进行行政处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
则和原则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不予处罚的情
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税务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理解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1、时效的时限2、时效
的起点3、何谓“连续或者继续状态”?4、行政机关“发现时间”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
则和原则时效的时限:1、时效规定的两年内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但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对行政处罚时效做出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时效的起点: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违法行
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销售假发票,应当以销售完毕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追责时效。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连续或继续状态:1、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系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
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由于“连续”状态是指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在时间先后上处于连续状态,因此,连续状态是相对于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
。比如长期制售假发票,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从总体上看,处于一种连续状态,对其追
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原则连续或
继续状态:2、“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不间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还没有结束。即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其违法行
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同时继续。“连续状态”系针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如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从开始起至被查处至,具有
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之。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和原则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行政机关在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是税务行政程
序的一种,即有权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
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
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
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向当事人
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者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注意事项出示证件时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固定程序应当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不等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只适用处罚法第47、48条规定的情况)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
序适用范围:除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税务管理相对人有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行
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四、税务
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与调查程序告知与听证程序审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与调查程序立案是指税务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或者社会公众的举报发现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再经
过计算机或者人工归类对采集的案源进行选案,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立案是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开端。查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必须首先经过立案。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经过选案、立案,准确确定调查对象。四、税务行
政处罚的程序立案与调查程序调查是税务行政机关查处税收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的法定必经程序。调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
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实的事实根据。不经过细致的调查工作去查清行为事实,就不可
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做出正确处理,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四、税务行政处
罚的程序告知与听证程序告知:《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于调查终结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先行告知有关事
项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的,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告知与听证程序告知内容主要包括:(1)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2)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3)当事
人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5)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
、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告知与听证程序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
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公正、合理的程序。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
序告知与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
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
审查登记簿》,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
否正确;(2)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4)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
立。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1)有应受行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不得予以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
同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载明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是否加处
罚款。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定义
: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对
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四、税务行
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
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会组织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
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
延长期限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行政处
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既不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是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除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外,还应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以及税务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税务机关限期改正。谢谢大家!讲课提纲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和规则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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