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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司法公开的软肋在“选择性公开”

 弟朱三千 2013-05-21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新网站前日试上线运行,除了主页风格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外,新网站还推出多个新栏目,以后市民不但可以通过网络申请立案、观看庭审过程,还能在网上查到相关的裁判文书。据了解,通过法院网站现场直播和录播庭审视频的做法在全省21个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尚属首次。

在网上看到这个新闻,我立即转到了深圳中院网站。首页的flash动画果然很“惊艳”。主页面的框架和栏目设置也颇有新意。但在“审务公开”频道中,还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这或许只是“试运行”期的缘故吧。那些急着要唱赞歌的网友不妨也等上一等。毕竟,公众期待的,并不仅仅是法院网站在美工及设计上的时尚与清新,而更要看到实实在在的司法公开的成果。

利用网络来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庭审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或录播,这些或许在广东司法界领了风气之先,但在全国范围内,却算不上什么新鲜事。海南省高级法院早在2001年就打造出了“天涯法律网”,并努力推动全省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当年首期上网的裁判文书就有近2000份。9年来,上海、河北、武汉等地法院纷纷跟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的好处,在于“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是便利民众监督的前提。事实上,这也往往成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最大阻力———法院系统的一些先行者,在裁判文书上网后,引发了网民的网观。一些错漏百出的裁判文书屡被挑出。诸如原、被告都写错的,判决日期在庭审之前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没有文字或格式错误,但却不讲法也不说理的裁判文书,更比比皆是。因不堪“丢脸”,一些原本雄心勃勃要实现“全部裁判文书上网”,后来都悄悄地偃旗息鼓。

关于裁判文书公开,黑格尔曾有段经典的论述,“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自然,也只有判决的公开,才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以及是否存在司法专横、法官擅断乃至司法官贪赃枉法的情形。

但这种自缚手脚,明显不符合被监督对象的“经济人假设”。法院的追求,更多其实仍然立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正面“宣传”价值,目标指向是提升法院的透明和开明形象。如果低劣的裁判文书威胁到法院自身,及时“鸣金收兵”就是自然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先行者,而我们仍然看不到哪家法院敢于自豪地宣称,自己已经实现了全部裁判文书公开。倒是“选择性公开”———主要是优秀裁判文书公开,成为网上争晒裁判文书的主流。

从监督的视角来看,“选择性公开”实则就是逃避监督。因为需要监督的,恰恰就是那些不优秀的裁判文书。司法公正本是对每一宗个案的追求,而非对某些个案的追求。所谓“以公开促公正”,就应一要以公开为预防裁判文书出错的动力;二要以公开为监督司法并纠偏改错的手段。

所谓庭审直播,因为有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不好一概而论。但对于可以公开审判的庭审来说,实则也面临“选择性公开”的问题。君不见,好些影响性诉讼或“敏感案件”,连网下的公开审理,某些法院都做不到。

深圳法院能不能做得到、并做得好?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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