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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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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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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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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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应收款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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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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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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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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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原材料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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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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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17%)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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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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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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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贷:库存商品 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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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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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7%)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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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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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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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生产成本 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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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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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7%)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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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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