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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ccgreensquashlibrary 2013-05-22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会计处理

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例2: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出口退税
概述
举例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100%出口,出口的贸易方式主要为来料加工。根据2008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际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我公司大部分出口业务都是免税项目,根据规定其当期进项税大部分要转入营业成本中。然而固定资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当期营业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将某期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转入成本中,造成购入固定资产的月份成本增加,不符合会计核算及所得税相关规定的“配比原则”。
综上所诉,我公司拟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当否,请税务局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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