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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表

 收集法律文章 2013-05-22

类别

                   内容

          时间限制(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

事后报警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在三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

扣押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

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检验鉴定时间

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复印件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

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对认定书有异议的

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决定重新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复核结论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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