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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未经房主同意转租他人,亏大了

 垂钓渔公 2013-05-27

未经房主同意转租他人,亏大了
房屋不仅返还,还得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05-27 07:59  金山网 www.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转租他人房屋未能取得房主同意,导致自己及二次承租人被房主告上法庭,面临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尴尬境地,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9年,王某夫妇将位于句容市区某处的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经营餐馆。2011年12月,王某夫妇与李某再次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王某夫妇将两间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租金24000元。

        去年1月,李某未经王某夫妇同意,将其承租的门面房转租给张某经营,转让金额为65000元(含房租24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并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当年12月,王某夫妇与李某和张某就续租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其后,要求两人交付房屋也没有结果,一怒之下,今年3月,王某夫妇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租行为无效,并要求两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和腾房占有使用费。

        句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李某虽未经王某夫妇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张某,但两被告之间的转租协议仍然有效。张某在合同期届满后继续占有房屋应当返还,李某违反房屋租赁协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占有的房屋并支付腾房占有使用费,李某支付违约金4000元。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刘光亮 陈路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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