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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军休强军路 2013-05-27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作者:admin2  来源:郑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2-07-11 04:40:25  浏览 234 人次

     一、资格条件:
(一)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身边无子女不会生育;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是14岁以下: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人持有的两个市级以上医院不育诊断证明(有效期3个月);
4、两个以上的发现或捡拾弃婴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必须签名、按手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5、由收养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6、收养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收养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当事人与被收养人2吋合影照片一张;
三、办理收养登记:
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当事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6717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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