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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民革福建养生家张祖仁建议设立福建老年节

 昵称12396106 2013-05-27

福州民革福建养生家张祖仁建议设立福建老年节

 

张祖仁说国际上将65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我国历来称60岁为花甲,并规定这一年龄为退休年龄。同时由于我国地处亚太地区,这一地区规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因此,我国现阶段以60岁以上为划分老年人的通用标准。

  就年龄阶段而言:4559岁为老年前期,我们称之为中老年人;6089岁为老年期,我们称老年人;90以上为长寿期,我们称长寿老人;而100以上称百岁老人。

张祖仁说由于全世界的年龄呈普遍增高趋势,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划分,提出新的标准,将44岁以下的人群称为青年人,4559岁的人群称为中年人,6074岁的人群称为年轻的老年人,75以上的才称为老年人。把90岁以上的人群称为长寿老人。

张祖仁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法权益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新颁布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
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权参与社会发展
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
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年事
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
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
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民政、劳动、社会保障、计划、财政、建设、人事、教育、文化、
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
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开展有益于老
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
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
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八条 赡养人必须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
婚姻关系变化、赡养人放弃继承权等而消除。
    
赡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
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
付赡养费。
    
第十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
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请人代为护理。

 

 

 

作者:作者:福州民革会员、福州二中张静

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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