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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骏马奔腾不停息 2013-05-29

雇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王爱民:日期:2009-05-08
去年夏天的某日,天下着毛毛细雨。办公室来了一个年轻人,自称姓张,他很简练地说明了来意。
我是个体建筑包工头,没有任何注册手续,临时雇了十来个人一起干活。王某某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跟我干活,讲好工资数额,每年结算三次工资。此后,我揽到活以后就带领大家到处去做,也没有固定的地方。2007年8月24日、25日因下雨工地停工,当时我是承包了一个化工厂的一段厂内道路的修建,总价10万多元,包工包料。26日下午,我听说王某某在早晨七点多的时候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住院了,受伤的地方距离工地十五公里左右,是在他家和干活的工地之间。我问过其他人,应该是25日中午王某某还在工地上,晚上不知道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情离开了工地。27号我赶到医院,他已经做完手术了。我先后给他出了1万多块钱,但没有单据。后来王某某做了司法鉴定,是四级伤残,还有两个十级伤残。现在他跟我要钱,说造成他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跑了,他是我的雇工,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应当承担责任,总共要10万元赔偿。
我找律师的目的是想了解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现对方要求赔偿,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这个事情。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相关细节后,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根据你说的事实,王某某试图按照雇工雇主关系向你追究赔偿责任,理由是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但是我认为,他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应该按照雇工雇主的赔偿关系处理。如果对方追究工伤责任,则上班下班的必经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处理。但是你没有营业执照,不是法定的用工主体,你们无法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没法按照工伤处理。而发包单位不是建设类单位,是一家化工厂,已经把修路的工程承包给了你,王某某与化工厂之间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也难以按照工伤处理。更何况工伤认定的期限是1年内,现在只差几天就到期了,王某某想取得相关证据并提出申请也比较困难。
总之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逃逸后,他只能先自己进行治疗,等到公安交警部门破案后再追偿。至于他能否要求你或化工厂来承担雇主或工伤责任,从法律规定上讲,是一个空白,无明确依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为之前王某某与你的雇佣关系,从情理上讲,你可以适当对其进行补偿,但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
张先生在与律师进行了沟通后,决定聘请律师处理该纠纷。
次日,王某某电话联系张先生,张先生说:此事我已经全权委托王律师处理,请直接跟我的律师联系,并告知其记录我的电话号码和地址。王某某也有一个代理人,他们约见了我。
第一次会面,我摆明观点后,王某某非常吃惊。他说,我给张某干活,我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他应该赔偿我的损失。他的代理人也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我们反复探讨了劳动用工以及工伤的相关规定,对方终于明白张某的用工只能认定是雇工(劳务关系),无法确认是劳动关系。王某某可以以雇员受害的案由起诉到法院,但法院会要求提供其所受伤害是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但那几天停工,工人们都回家或出去玩,根本没有雇佣活动,也不开工资。
至于跟化工厂的关系,劳动关系确认这一关,王某某就会败诉。
事实上,王某某的交通事故很难与肇事者之外的任何人搭上法律关系。
经过几次协商,张某愿意不再索要已经给付的一万多元,另外给予王某某补助款两万元,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彻底了结,再无瓜葛。王某某接受了这个方案,继续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加紧破案。
2008年7月,双方就车祸导致王某某受伤一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王某某所受伤害为道路交通事故引起,非因张某原因引起;王某某受雇于张某期间的报酬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在本协议签订时,鉴于此前的友好关系,张某给予王某某一次性补助款20000元;今后双方不得再就本次伤害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提出诉讼。
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场支付给王某某两万元,此事解决完毕。
次日,张某来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进行了一次长谈,他坦言,找律师前自己也不知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多,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也很多。作为个体老板,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律师给予了几点建议:1、条件具备的话正式注册一家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不具备注册条件就尽量投保商业保险,分散风险。3、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降低事故率。4、对于长期一起干的人员,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将风险进行分散。
随后,张某开始着手成立一家正规的公司,并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操作公司成立的相关事宜以及处理日常法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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