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办理伤病残鉴定工作,根据《和田地区伤病残鉴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区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伤病残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鉴定准确、从严控制、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使用范围。 (一)和田地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人员。 (二)和田地区行政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新党办【2004】14号文件规定,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人员。 (三)和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死亡鉴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受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伤病残鉴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属于自愿行为,本人亲自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名,打印无效。 (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年龄)、工作时间(工龄)、职务(岗位)、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申请人请求伤病残鉴定理由充分,病历证据属实。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给本单位的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研究。 第六条 经本单位研究通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应及时向本县市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开会研究。 地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伤病残鉴定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及时研究,按照管理权限,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伤病残鉴定,应当进行政治审查和初步医学鉴定。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政治审查和初步医学鉴定方案,由各县市人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自行研究制定,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地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政治审查和初步医学鉴定方案,由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 政治审查合格人员,方可进行初步医学鉴定。 第九条 初步医学鉴定结论只作为审查申请人是否基本达到伤病残鉴定等级评定参考申报条件,不作为地区伤病残鉴定等级评定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政治审查合格人员,经初步医学鉴定、开会研究严格审核后,确实因伤、病、残不能正常工作,需要鉴定的申请人,按照程序上报。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由各县市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通知,本人下载并如实填写《新疆和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人员病残鉴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工作人员核实后,有关部门方可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地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通知,本人下载并如实填写《审批表》,经工作人员核实后,有关部门方可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事部门上报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材料,包括下列资料。 (一)经本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本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需伤病残鉴定人员的简要情况说明; (二)申请人《审批表》; (三)申请人政审材料; (四)申请人历史原始病历; (五)申请人初步医学鉴定病历; (六)申请鉴定人员花名册。 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上述资料复核,及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由各县市(各单位)汇总提交给委员会办公室伤病残鉴定人员资料,待文件下发后,按照管理权限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 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管理权限,未经政审、初步医学鉴定和审核,擅自进行伤病残医学鉴定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章 医学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地区人事局纪检组,从和田市内具备鉴定条件的公立医院,选择业务精湛、专业水平高、公道正派、无不良记录、声誉好的专家进入伤病残鉴定医学专家库,确定2家以上鉴定医院并签订协议,医学鉴定时随机选择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 协议内容由地区人事局委托委员会办公室、地区人事局纪检组和确定的鉴定医院共同制定,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地区人事局委托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医院和地区人事局纪检组,在确定医学鉴定当日,三方签订《和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工作责任书》,同时再由鉴定医院与随机抽取的医学鉴定专家签订《××医院伤病残医学鉴定责任书》,明确责任。 (一)《和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工作责任书》,每鉴定一次签订一次,内容由地区人事局委托委员会办公室、地区人事局纪检组、鉴定医院共同确定。 (二)鉴定医院与随机抽取的医学鉴定专家签订《××医院伤病残医学鉴定责任书》,内容由鉴定医院制定,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医院伤病残医学鉴定责任书》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每鉴定一次签订一次。 (三)医学鉴定结果一经做出,以医学鉴定结果时间长短为标准,最短时间内在纪检干部监督下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 医学鉴定程序邀请地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第四章 医学鉴定结果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资料,按照疾病类别、科别,及时进行分类造册,按照下列程序召开评审会和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伤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一)适时报请地区人事局党组建议召开评审会,批准后将申请人相关资料及花名册转地区人事局纪检组。 (二)地区人事局纪检组确定召开评审会时间,在召开评审会当天通知医学专家。 (三)地区人事局纪检组根据需要评审的疾病类别,从伤病残鉴定医学专家库中相应类别的专家中,按每个类别随机调取4-6名专家到会,再抽签确定2-3名可以参加评审会的专家,进行封闭式管理参加评审会,未抽到签的医学鉴定专家可回本单位。 (四)医学专家对医学鉴定结果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诊断结果真实无误的,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鉴定标准,拟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人员名单。 (五)对评审会通过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伤病残鉴定人员,及时提交委员会研究。 (六)对委员会研究通过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伤病残鉴定人员,在和田信息港和地区人事局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地区监察局和地区人事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委员会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对群众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可另选专家复核,复核程序与医学鉴定程序相同,检查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经公示,对结果无异议的,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地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文件和地区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签署为“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新疆和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人员病残鉴定申请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和委员会邀请地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举报后查实为申请人伪造政治表现、工龄、年龄、病情、出具假证明、假医学鉴定结果等情况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和田地区伤病残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鉴定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一次。 (一)各县市人事部门、地直机关事业单位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三周之前,以县市人事部门、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县市、本单位需伤病残鉴定人员名单和报告。 (二)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开展医学鉴定工作。 (三)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季度第三个月下发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在伤病残鉴定中徇私舞弊,群众反映的假中介、黑中介等组织和个人将协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驻和各条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伤病残鉴定经主管部门委托后,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和田地区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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