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将临街一处车间开发成沿街商铺。当时双方约定沿街商铺建成后,房地产公司将取得半数沿街商铺20年的对外出租权。沿街商铺建成后,我们将另外半数沿街商铺对外出租,租期为5年。我公司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商铺租金20万元。对于我公司所收取的这部分商铺租金,我们已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不过,对于此部分商铺租金收入,我们想在商铺租期内分期确认租金收入,每年确认租金收入4万元。请问,将一次性收取的商铺租金分期确认收入的做法,在税法上是否可行?—— —河北某机械加工企业陆会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因为贵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沿街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并且商铺租金是提前一次性支付,所以你们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沿街商铺的租赁期限内,分期确认沿街商铺的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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