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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得付ABSD吗?2013年06月02日

 zxb9236 2013-06-02

A先生去世了,把房子留给孩子。孩子继承房产时,需要支付买方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或者额外买家印花税(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简称ABSD)吗?

最近,我在专栏中提到,越来越多父母纷纷使用已成年孩子的名义来购买房子,以便节省7%的额外买方印花税。

不料,有读者却来询问:“如果我现在就帮孩子买房子,等我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孩子,不知道会不会‘害’他付ABSD?”

他甚至更进一步为孩子设想,万一孩子手头上没有足够的现金,必须脱售房子,但由于孩子持守房子不到四年,是不是还得再支付一笔可观的卖方印花税呢?

实际上,根据税务局的条例,只要是根据遗嘱、继承法或者回教继承法分配的房产,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税务,包括ABSD。

不过,如果房子不是根据上述的方式分配,那么就会被视为是送礼,或者是买卖交易,因此必须支付买方印花税,甚至是ABSD。

举例说,A先生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由于他的妻子早逝,膝下只有四名儿子,因此财产将根据继承法分配——房子将由四名儿子平分。这也就是说,这四名儿子的名下无论拥有多少套房子,都不需要支付任何印花税。

不过,如果大儿子希望独自保留父亲遗留下来的这套房子,其他三名弟弟无论是将权益卖给他,或是赠送给他,由于房子并不根据遗嘱、继承法或者回教继承法分配,那么大儿子就可能得为他原本不拥有的75%权益,支付大约3%买方印花税。如果这是他名下的第二套房子,那么他还必须支付7%的ABSD;如果这是他名下的第三,甚至是第四套房子,那么他必须支付10%的ABSD。(见表)

孩子继承遗产后

三年内不能脱售?

至于孩子继承了遗产之后,是不是三年内都不能脱售,否则就必须支付卖方印花税(Seller's Stamp Duty)呢?

根据税务局的条例,它是根据原业主购买房子的日期,而不是将房产遗留给继承人的日期,来确定是否需要缴付卖方印花税。

由于政府在2010年2月20日、2010年8月30日,以及2011年1月14日三次宣布了不同的卖方印花税条例,因此,所有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买下的房子,都不需要支付卖方印花税。不过,如果是在这个日期或之后买下的房子,继承人如果要脱售房子,就必须支付卖方印花税了,税率视房子的买入日期而定。

假设上述A先生的房子是在2010年2月20日买下的,而他不幸在几天后去世。如果他的大儿子希望独自拥有这套房子,将房子的75%权益从其他三名弟弟手中买下来。只要三名弟弟是在2011年2月20日之前,将房子权益卖出去,就必须支付卖方印花税,税率相等于房价或市价的3%。

不过,假设上述A先生的房子是在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1月13日之间买下,他的继承人如果打算在房子买入的第一年就脱售出去,就必须支付相等于房价或市价大约3%的卖方印花税;如果是在第二年脱售,税率大约是2%;在第三年脱售,税率则递减为大约1%。

假设上述A先生的房子是在2011年1月14日之后买下的,他的继承人如果在房子买入的第一年就脱售出去,必须支付大约16%的卖方印花税;如果是在第二年脱售,税率为12%;在第三年脱售,税率为8%;在第四年脱售,税率为4%。(见表)

屋主立遗嘱时

应将税务问题想清楚

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屋主去世后,只要是根据遗嘱、继承法或回教继承法分配的房产,继承人都不需要缴付任何税务,可以说是相当合理的做法。

这也就是说,人们不需要担心,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孩子,反而会“害”他掏一笔钱出来支付买方印花税,甚至是ABSD。即使他希望在继承房子之后马上就将房子出售,只要房子是在三年多前买下的,应该都不需要支付任何卖方印花税。

不过,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在一些个别情况下,例如大儿子因为一些特殊理由,例如他长期以来都住在这套房子,因此希望将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子独自保留下来,整个税务结构可能导致他和弟弟必须缴付一笔相当可观的税金。

因此,KPMG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首席顾问梁耀光认为,屋主在立遗嘱时,应该将这些税务问题考虑清楚,以免继承人负担不必要的税务费用。

他透露,最近一些正向税务局上诉的个案,正是牵涉到遗留下来的房产的印花税。例如在一个个案中,一名屋主在遗嘱中指示将房子卖掉,把钱而不是房子留给继承人。不过,继承人却希望保留房子,结果税务局要向他征收3%的买方印花税和7%的ABSD。

梁耀光说,如果这名屋主当初立遗嘱时说明,是将房子而不是钱留给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就不需要缴付任何印花税。

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屋主去世后,只要是根据遗嘱、继承法或回教继承法分配的房产,继承人都不需要缴付任何税务,可以说是相当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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