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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着中枪”为哪般?

 神州国土 2013-06-05
A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带队巡查发现某公司违法占地开荒,立即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立案、作出处罚决定……自始至终,这起案件都在按程序进行查处。然而其间某网络媒体的一篇报道,在当地掀起问责风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纪检部门以失职为由“双规”,引起质疑——
“躺着中枪”为哪般?
  □沙海

  近日,某农业开发公司在A县开荒毁林案有了最新进展。某市纪检委以初步认定失职为由,对A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进行“双规”。得知此消息,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职工表示不解:为什么该案中主动履职的国土资源局局长反而被以失职“双规”呢?

  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开荒案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12年5月,某农业开发公司未经批准在A县边界临近荒漠地带的国有未利用地上开荒8000多亩,打机井15眼,修建泵房15座,架设高压线10公里。

  2012年9月5日,A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带队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开荒行为,初步认定该公司为非法占地开荒,当即予以制止,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上级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报告。次日,又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作了书面报告。鉴于涉案面积较大,建议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调查取证,于9月15日批准立案,并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9月20日,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貌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其他权利事项。10月9日,市国土资源局就案情查处情况向市政府作了书面专题报告。

  11月1日,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举证,该公司未能提供其开荒的合法依据,对开荒行为事实也无异议。该公司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但在行政诉讼期限截止前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市法院予以受理。

  孰是孰非,正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可以肯定的是,自始至终,这起违法占地开荒案件都在按程序查处过程中。但是,一个小小的插曲,却将这个案件从司法程序引向了另外一个方向。

  一则媒体报道掀起波澜

  2012年9月28日,某网络媒体记者从民间渠道获得线索,到A县调查暗访该非法开荒事件。10月12日,该网络媒体刊发了题为《A县万亩公益林变麦田》的报道。从报道中看,该公司非法开荒时毁坏了近4000亩范围内的原始公益林。

  国家林业局于当日通过互联网关注到这一消息,并致函X省政府,要求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省政府责成X省林业厅调查,省林业厅对此事作了不公开调查,于10月15日向X省政府提交书面汇报。

  经林业厅查实,在该公司开荒范围内,确有近4000亩范围内的原始公益林被毁坏。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要求A县所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违法行为和相关人严肃查处。

  随后,市森林公安局和纪检委介入调查。市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11月初以毁林案件立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拘留。市纪检委以失职为由,于11月1日对A县分管领导、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等人员立案调查。

  在得知A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以失职名义立案调查的消息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7日再次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书面报告,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报告,并附有调查笔录、会议纪要及立案查处相关法律文书。报告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有关规定,认为A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规定中所列举的失职渎职情形。近日,该市纪检委仍然以初步认定失职,对A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进行了“双规”。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职工得知此消息后,普遍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早于媒体记者和林业部门一个月就发现了该公司的违法占地开荒行为,并立即制止,迅速查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市、县国土资源局也按规定逐级报告了。为什么案件一经上级关注,反而连主动履职的国土资源局局长也被以失职“双规”呢?

  国土资源部门“躺着中枪”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第四部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中规定:“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从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这起非法开荒案发现、制止、报告、立案、处罚、听证到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看,A县和上级市国土资源局完全按规定履行了职责,并不属于第15号令和《意见》规定的追责情形。

  某农业开发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开荒行为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相关规定。从涉案面积和违法行为动机看,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开垦荒地,其违法行为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国有荒地。笔者调查了解到,在8000亩涉案土地范围中,原始公益林只占不到一半。据此违法事实,即使该案同时依据两部法律,由国土资源和林业两个部门对其查处,也应以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查处为主。市、县政府在接到A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后,应协调国土资源和森林公安两个部门协同办案,针对该公司违法占地开荒行为造成的不同后果,分别作出处理。但事实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早已按规定履行了报告和查处职责。早于媒体和其他部门一个月,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有效制止并且依法查处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从客观上也同时制止了土地违法行为中的毁林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更多公益林被破坏。

  笔者了解到,市、县政府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对该案的专项报告后,并没有以政府名义,从政府层面进行制止和组织查处,对国土资源部门的专项报告也未表态。直到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关注此事后,才责成森林公安和市纪检委介入调查。

  市纪检委启动失职问责,把国土资源部门列为涉及部门,认定A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失职。这一做法受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强烈质疑。他们认为,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已对违法占地开荒依法依规进行了报告和查处,严格按照程序在履行职责。如果这起以毁林为侧重点的高调问责殃及国土资源部门,无异于甲得了病,乙陪着吃药、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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