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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服从法律

 jianqianzhe 2013-06-06
法官只服从法律
刘练军

    博文链接:http://lianjun./b/752466

    比较而言,在欧美日等法治成熟国家,法官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偏少,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才一遇的极个别现象,且多数发生在基层低级法院或州低级法院,高级法院或联邦法院法官违纪——违背司法职业伦理——现象甚为罕见,至于滥用司法权至违法犯罪则自二战以来尚未有先例。在法官违纪违法问题上,中西差别缘何如此之大呢?毫无疑问,答案就在于中西完全不同的法官控制之道。那么,欧美日等法官违法犯罪现象甚为鲜见之国家是如何控制法官的呢? 

    仅以美国为例,其实,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没有设立旨在监督法官司法裁判的法官控制制度。在美国,评判联邦法官候选人职业能力和道德品性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是由法官和律师组成的民间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至今尚无被该协会评定为“不合格”的联邦法官候选人被提名、更遑论成功任命之先例,该协会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模范司法行为准则”尽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无论是法定联邦法官行为规则还是州法官法定行为规范对此模范准则多有借鉴和参考,有的立法甚至直接照搬该模范准则。 

    在美国,所有涉及法官惩戒的行为准则都以保障司法为前提,绝不容许任何个人和机构染指、干扰和妨碍法官的司法裁判权。这意味着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无须对任何组织或个人负责。由此美国没有我们最为熟悉的司法监督制度。 

    缺乏监督的独立法官尤其是联邦法官为何极少违法犯罪呢? 

    我想根本的原因是“功夫在庭外”。美国联邦法官的任命过程非常复杂,在总统提名新的联邦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律师协会都会对候选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名人选正式公布后,内含反对党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调查和评估结论予以审查,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被提名者和相关证人进行质询,最后由其投票决定被提名者能否正式成为联邦法官。这个过程足以保证被任命者在职业能力、思想观念和个性举止等方面均完全适合、胜任法官这个职业。 

    而任职终身且法官之间报酬同等(首席大法官略高一点)等制度又能确保法官在其司法生涯中,既免受“胡萝卜”的诱惑,又不必恐惧“大棒”的打压威胁。再加上美国对抗制诉讼模式使得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一切言行举止都处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自觉监督之下,由此决定了美国的法官没有必要且几无机会去利用手上的裁判权做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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