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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判断题)文库
2013-06-06 | 阅:  转:  |  分享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判断题)文库.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有四个存折:健康 情感 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存折都会过期。 题库(判断改错题)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银监法第20条)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银监法第27条)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银监法第31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他们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银监法第35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银监法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6.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整改,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银监法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7.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银监法第3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8.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银监法第41条: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银监法第28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10.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银监法第39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11.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监法第18条)

12.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监法第49条)

13.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法第3条)

14.商业银行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4条:……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法第10条)

16.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17,25条)

17.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开展各项业务,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22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8.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法第29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法第30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利率。(×)(商业银行法第31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1.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第33条)

2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法第35条)

23.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第36条)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第41条)

25.在混业经营和管制放松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可以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或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商业银行法第46条)

27.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或多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商业银行法第48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28.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接管而发生变化。(×)(商业银行法第64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9.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处罚。(√)(商业银行法第73条)

30.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处罚。(√)(商业银行法第73条)?

31.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商业银行法第76条)

3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3条)

3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9条)

3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5.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

37.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第202条)

38.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3条)

39.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合同订立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0.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0条)

4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9条)

4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是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一经生效即对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及公司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5.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公司法第3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4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第59条)

47.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包括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9.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公司法第89条)

50.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法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1.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03条)

5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77条)

53.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125条)

54.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5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34条)

5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

57.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担保法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8.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由保证人承担相同份额的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5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第10条)

60.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如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可以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61.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4条)

6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6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以抵押。(×)(担保法第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64.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担保法第42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65.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6.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支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票据法第86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67.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该票据上的其他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而进行抗辩。(√)(票据法第14条)

68.在票据代理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民事责任。(×)(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69.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70.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9条)

7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7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第15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7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1年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74.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

75.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第18条)

76.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被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法第14条)

77.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该记载事项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票据法第24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8.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

79.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第10条)

80.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票据法第5条)

81.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法第7条)

82.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票据法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3.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票据法第48条)

84.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以外币支付。(×)(票据法第59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85.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5条)

8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87.如果本国货币贬值,出口换得更少外汇,资源将从生产出口产品转移到满足国内需求。(×)(本国货币贬值,则相当于本国物价下调,有利于扩大商品出口,即资源从满足国内需求转移到生产出口产品。)

88.截至2007年8月15日,国家征收的利息税率为10%。(×)(利息税率为5%。)

89.封闭式基金转让价格一定等于基金单位净值。(×)(不等于基金单位净值。)

90.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的货币需求动机是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

9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92.目前,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自主设置其贷款利率水平。(×)(目前,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设置贷款利率水平,条件是不低于中央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幅度,这种利率管理方式称为:贷款利率的下限管理?。)

93.消费信用是指个人之间相互以货币或实物提供的信用。(×)(消费信用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给消费者或商人以赊销方式对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信用形式。个人之间相互以货币或实物提供的信用是民间信用。)

94.存量和流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变量,后者是一种动态意义上的变量。(√)

95.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属于信用货币类型。(√)

96.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融资的行为。(×)(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

97.金融创新按动因分可分为逃避管制的金融创新、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和迎合理财需要的金融创新。(√)

98.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债券回购等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短期资金市场的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99.中央银行可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办存、放、汇业务,也与政府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不可直接面向。)

100.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涉及货币、信用和银行等诸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101.金融机构是指组织货币资金融通、为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102.紧缩的货币政策是指扩大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放松信用控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是指扩大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放松信用控制等。)

103.政府发行短期国库券,期限在一年之上,目的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目的不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而是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104.一般而言,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收益性呈正相关。而流动性与安全性呈负相关。(×)(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收益性呈负相关。而流动性与安全性呈正相关。)

105.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活动的目标而对财政调节手段的选择和应用,可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种。(√)

106.“木桶”原理是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将一国经济生动地比作一个“木桶”,指出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不是由最长的木板决定,而是由最短的那块决定。(√)

107.中央银行代表政府从事金融业活动,因而具有国家管理机关和盈利性机构的双重性质。(×)(中央银行不是盈利性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108.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ertificateofdeposit)是美国银行家于上世纪60年代为了逃避利率管制而推出的新的金融工具。(√)

109.商业银行通过存贷款业务又可以创造派生存款,从而实现货币量的扩张。(√)

110.外来资金包括各项存款及借入资金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资金结算业务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外来资金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资金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111.我国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一般使用固定利率。(√)

112.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2年以内(含2年)的贷款。(×)(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13.按贷款发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可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14.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金融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按交易工具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115.金融市场交易媒介是指各主体凭以交易货币资金的工具。从性质上来看,金融工具包括债权债务凭证(如票据、债券)和所有权凭证(如股票)。(√)

116.外汇市场是指外汇买卖活动的总称。它只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买卖,不包括不同的外国货币之间的买卖。(×)(也包括不同的外国货币之间的买卖。)

117.在金融市场上,利率是货币资金商品的“价格”,其高低主要由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金供求关系决定。(√)

118.一般将短期债券市场理解为国库券市场。(√)

119.国库券的发行一般采用私募投标方式进行,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以公募投标方式进行,期限为1年以上。)

120.依据风险发生的方式可将商业银行风险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本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依据风险发生的方式可将商业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依据风险发生的业务种类可将商业银行风险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本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

121.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可分为风险识别、风险估价和风险处理三个阶段。(√)

122.实行汇率贬值政策可以立即改善贸易收支状况。(×)(不能立即改善,因为存在“J曲线效应”。)

123.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银行遭遇危机时,应当无条件对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帮助。(×)(尽管具有“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但中央银行不能作出无条件拯救任何一家遭遇危机银行的承诺,这主要是因为:这样会纵容银行过度冒险经营。)

12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是间接标价法。(×)(是直接标价法。)

125.黄金市场的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

126.在商品过剩的条件下,厂商之间的竞争会压低价格;反之,若是商品短缺,买家之间的竞争会抬高价格。(√)

127.由于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出卖,政府就要通过强制征税来为提供公共物品筹资。(√)

128.IS一LM模型在理论上是对总需求分析的全面概括,在政策上可以用来解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因此它是整个宏观经济学的核心。(√)

129.扩张性货币政策的实行可以增加货币供给量,从而使利率水平提高。(×)(利率水平下降。)

130.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131.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取款、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13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13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4条)

13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可以用实物出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

135.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14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36.按照目前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第二大点第二款)

137.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7条)

138.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不需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139.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中不需包括定价政策。(×)(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17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40.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监管部门提交一次集团客户授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1条)

141.城市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由中国银监会审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142.金融机构为境内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其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风险,但不必取得其个人的确认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该机构或个人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并取得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143.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监会有权暂停和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

14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7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145.商业银行审慎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50%。(×)(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146.可转换债券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147.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12条)

148.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监管人员审核。(×)(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6条: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149.商业银行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银行管理者的身份进行调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14条:……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150.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3条)

151.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152.按照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和宣传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153.按客户获得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54.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其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2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155.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156.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汇率风险。(√)(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157.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

158.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

159.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事务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160.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4条)

161.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6条)

162.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16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得停止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19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64.银监会《法律工作规定》所称法律工作,是指银监会为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3条)

165.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8条)

166.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也可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审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35条: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167.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59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报上级机构备案。……)

168.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3条: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169.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17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

171.商业银行可以向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小额循环额度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172.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2条:……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173.商业银行可以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4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174.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

175.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4条)

176.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2%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22条: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177.商业银行应当每半年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7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178.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24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179.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1条)

180.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0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181.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4条)

182.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13条)

18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14条)

18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21条)

185.商业银行应当对银行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18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

186.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11条: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187.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30条)

188.商业银行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31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银监会也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

189.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34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190.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36条: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191.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8条: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192.商业银行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口头报告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20条:运行控制。……(二)控制要点包括:1.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193.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形成和反馈等步骤。(√)(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32条)

194.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和实施测试及分析。其中实施测试和分析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39条: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实施测试和分析。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与绩效。具体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195.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内控评价,每二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二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二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57条:根据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可分为以下层次:(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整体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总部的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评价,每三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三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

196.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经其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197.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98.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199.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同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200.受托机构因辞任、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201.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202.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203.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允许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204.金融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应当与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内部,应当将前台与后台严格分离。(√)(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51条)

205.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

20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9条)

207.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11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208.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31条)

209.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5条)

210.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可适当放宽监管。(×)(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10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211.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11条)

212.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13条)

21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13条: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214.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27条)

215.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6条)

216.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14条)

217.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28条)

218.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可以不申请回避。(×)(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4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219.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必须全部进行实地调查并且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不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16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20.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38条)

221.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4条)

222.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制度应该保持稳定,不能加以修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5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223.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7条)

224.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年一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59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225.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第5条)

226.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重点不良贷款余额在万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3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第6条:……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22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3条)

228.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备案制和报告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

229.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一)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

230.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31.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30条:……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

232.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为同一人,可以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233.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自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21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234.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22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235.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

236.汽车价格,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高者。(×)(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22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237.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

238.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4条)

239.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1条)

240.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在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时,新托管人视情况而定接不接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30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241.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10%。(×)(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9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242.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2条)

243.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44.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245.?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办理相应的任职手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11条)

246.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13条)

247.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248.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249.银行业监管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250.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4条)

251.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27条)

252.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14条)

25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均衡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1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25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27条)

255.《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即包括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3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256.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10条)

257.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11条: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258.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16条)

259.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6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260.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26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3条)

262.失效的存单可以作为质押品。(×)(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4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263.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可以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8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264.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11条)

265.质押存续期间,任何人可以擅自动用质押存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15条: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266.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18条:……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267.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23条)

268.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27条: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269.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采用口头协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13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270.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3条)

271.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可以不确认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10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272.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60%。(×)(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12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

273.质押期间,存款行可以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28条:……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274.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25条)

275.质押期间,任何人可以擅自动用质押款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18条: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276.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只需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26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277.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出质人承担责任。(×)(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14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278.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22条)

279.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15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280.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可以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47条: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81.商业银行行长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34条:……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28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采用量化风险指标。(√)(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37条)

283.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47条:……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284.商业银行资金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63条)

285.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统一保管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80条:……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286.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服务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83条: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287.商业银行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102条:商业银行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288.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可以相互兼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97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289.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85条)

290.《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3条)

291.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需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6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7条)

293.商业银行不需要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17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94.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17条)

295.各外国银行分行应自行进行信息披露,可以以英文形式进行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3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296.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3条)

297.商业银行应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该办法没有规定的,则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4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298.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8条)

299.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应措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9条)

300.可以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7条:……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301.同一笔贷款可以进行拆分分类。(×)(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9条:同一笔贷款可以进行拆分分类。)

302.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的贷款,归为关注类。(√)(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0条)

303.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归为可疑类。(×)(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1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304.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7条)

305.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应归为损失类。(×)(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2条:……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306.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6条:……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07.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7条:……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30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9条)

309.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把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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