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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债市有机遇但抓不住

 亮剑老者 2013-06-07

担保行业:债市有机遇但抓不住
2013-06-07
中国经济导报

与中国的债券市场迅猛增长相伴,我国债券担保业务也发展很快。从2007年到2012年共计231只债券是由担保公司担保。截至2012年末,进入资本市场的担保公司共20家,担保公司所担保债券存量约为1137亿。然而,2012年几起代偿事件也引发了业界对债券担保公司的忧虑。

    对此,中诚信国际金融机构部的总经理黄灿,近日在“穆迪——中诚信国际第六届信用风险年会: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信用发展趋势”上指出,债券市场的发展给担保公司带来了机遇,但同时担保公司及再担保公司还存在许多监管“真空”,监管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担保公司及再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仍处在探索当中,行业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存在监管“真空”

    截至2012年末,进入资本市场的担保公司共20家,从2007年到2012年由担保公司担保的231只债券中,排名前五位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债券只数占80%。债券单笔金额超过5亿元的占一半以上,最大单笔金额25亿元。“单笔金额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理论上来讲如果这笔发生代偿,担保公司是无力代偿的,监管方面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黄灿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而据记者了解,2010年3月10日,由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黄灿还指出,融资性监管办法是行业内的监管办法,但是它只是覆盖了担保公司业务需求的很少部分,且七部委联席这种多头监管方式,事实上监管力度非常弱。各部委都下发一些文件,却未形成合力。“如今,担保公司成立的审批已经下放到地方,例如省级的工信厅,或者金融办,实际上他们缺少管理担保公司的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非常薄弱且管理不到位。”黄灿说。

    截止到2011年末,全行业的担保公司是8400家,净资产是7000多亿,在保的余额是1.9万亿,其中融资性担保的余额是1.6万亿。黄灿说:“融资性担保分为与银行合作的间接融资性担保和进入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除了做间接融资性担保,也进入资本市场做直接担保。2012年进入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性担保为700亿,数量不大。当担保公司在发生代偿的时候必须履行代偿职责,资本金是他们担保实力的体现。担保公司可以使用资本金,但如果要能背负代偿必须保持良好的流动性。”按政策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是不能超过其净资产20%的,但事实上许多担保公司早已突破了20%的限制。在这一现实下,一旦债券需要代偿,担保公司在流动资金上有可能出现问题。

    另外,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后,担保公司可以参照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来执行,“但实际上担保公司跟保险公司的业务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现在担保行业内只有个别的两三家执行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大部分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黄灿说,由于没有这样的行业标准,就很难判断一家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很难对不同的担保公司进行对比。

    既难“担”也难“保”

    目前,担保公司大部分的业务是集中在与银行合作的间接融资性担保上,但是,黄灿透露:“不管是小的还是大的担保公司,在接触过程中都听到他们的抱怨。”在与银行合作中,担保公司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银行会对其提出一些要求,比如保证金,另外还有放大担保倍数,这样就限制了其担保业务。“但是可以理解银行的做法,因为一些担保公司的规模非常小,有的甚至只有十几个人,二十几个人,其风险控制能力没有银行强,银行对担保公司不认可情有可原。”黄灿说。

    银行往往是为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而引入担保公司做担保,那么担保公司的优势在哪里呢?“因为担保公司对一些有‘瑕疵’的抵押品会有一些自己的处置方式。比如跟这些小企业的关系比较密切,对他们的信用不从报表的角度考察。当然在催收的时候,某些担保公司也会采用非正当的一些方式。”黄灿说。所以这是担保公司生存的一个空间。据悉,融资担保余额大概在100多亿以上的大型担保公司,现在正逐步考虑退出和收缩这个市场,它们正在评估说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做银行风险的外包。

    此前,考虑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为了替担保公司分担风险,从2010年开始,由省级政府出资成立了再担保公司。“其涉及的业务范围也已超出了监管制度所管辖的范围,监管依然存在很多‘真空’。再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还处在探索当中。”黄灿认为。

    “再担保公司是一般责任担保,也就是给担保公司做一个兜底。”黄灿指出。一般责任担保是指在担保公司破产清算时,再担保公司才去兜底,但如果遇到金额巨大的代偿无法偿还时,地方政府也不可能持续地注资兜底。所以说,“担保全行业的风险补偿机制是不完善的,哪怕是承担政策性职能的再担保公司,也没有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黄灿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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