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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第131期——国外新闻发言人,不做新闻通稿播放器

 皖林专栏 2013-06-08
世界观策划 No.1312011.8.19

  王勇平走了,“我反正是信了”,留下一句流行语,在漫天指责声中,王勇平离开了陪伴自己8年的铁道部发言人职位。数言之失,丢官败走,这是王勇平的悲剧,也是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悲剧。中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是舶来之物,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特别是在制度的创造者美国),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他们的发言人与中国同行有何差异?如此种种,颇值得研究。[网友说两句]

西方新闻发言人:个个是行家里手

西方的新闻发言人往往要求极强的专业性。他们总能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站在记者们面前,在避免对立、消除误解、传递诚意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西方发言人制度背后:政府与媒体关系

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受国家控制,所以在发布新闻时,没有所谓的“把关人”控制负面信息的传播,政府选择与媒体合作,也是无奈之举。

西方新闻发言人根本所在:公民知情权

作为民选的公共事务机构,政府首先应当向公民负责,那么,使公民了解到政府的运行及其对事务的处理,本身便是政府的一个间接述职,也就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问题。

 西方新闻发言人:个个是行家里手

  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国际上是通行的,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有很久的历史。最早设立发言人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白宫设立新闻办公室和发言人。此后,各国政府也纷纷效仿,树立自己对内对外形象。西方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规范和完善,成为了各国政府、社会组织、军队、教会、跨国公司、官员、名星名流们等发布新闻信息、沟通媒体和社会、阐释观点和事实的重要形式之一。[我来说两句]

气氛紧张的发布会:记者与发言人唇枪舌剑

在西方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上,气氛总是感觉更加的紧张。有时新闻发言人甚至会跟记者如辩论般,一来一往地相互较量。类似的一场新闻发布会,国外发言人的投入和紧张程度明显高于国内发言人,其与记者之间针锋相对的程度更为激烈,言词上的辩驳气氛也更为浓烈,因而往往会给人以一种在欣赏一场精彩纷呈的表演的感觉。而我们国内的新闻发布会更多的只能是从中获取信息,单调而波澜不惊,无很强的向往身临其境的去加以感受的感觉。

做好“灭火器”:是信息公开推动器,而不是障碍物

美国白宫新闻发言人,作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每遇重大突发事件,总能在第一时间站到记者面前看,在避免对立、减少摩擦、消除误解、传递诚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中国政府开始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已有八年,但很多新闻发言人还是不会“说话”,虽然是新闻发言人了,但还是习惯于训话,当猛地一下被抛到舆论的中心,一些在平常看起来习以为常、也没有人会挑刺的信口之词,却有可能引发巨大争议。

不能是冷冰冰的“新闻通稿播放器”

白宫发言人是白宫最艰巨的工作。因为需要对两个实体负责,一是总统,二是新闻界,得受着两边的夹板气,并且时刻准备着承受风险。但也并不是说,发言人就没有办法当好了。正如白岩松说,做好政府新闻发言人,秘诀是要记住4个关键词,就是进行词语“拆分”,即政府、新闻、发言、人。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个,要把自己还原为一个人,而不是发言说新闻的机器,更要把言说的对象当做尊敬的人,做到真诚正直,充满人性。言语寄托的是感情,流露的也是感情,缺乏感情的新闻发言人只会让人觉得过于冷漠,而没“人情味”。

极强的专业性

只有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多种考核与竞争后合格才能上岗。作为一名专业的新闻发言人,不仅要对自身的行政职务相当熟悉,以应付记者提出的各种刁钻问题,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能在气氛紧张的环境下,做到收放自如,不失幽默。而在我国,一般来说担当新闻发言人的基本上是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或代表担任,他们一般对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工作较为熟悉,但缺少与媒体打交道的经验,不懂得媒体的需要,在新闻发布技巧和如何处理与记者关系上尚显稚嫩。语言也较为死板,多为照稿之念,除答记者问外很少有临场发挥。

发言人官阶高 掌握核心信息

在新闻发言人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白宫发言人虽然没有任何级别,但可以列席最高级别的会议,直接了解重大政策的决策过程和思想动态。所以说,新闻发言人应该是决策层中的一员,需要清楚政府每一个政策出台与信息发生的前因后果等方方面面。目前来说,中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本身存在定位不清、级别不高、授权不大等问题,这些兼任发言人的官员层级不高,对核心信息掌握程度本来就有限,而在记者与观众的“长枪短剑”的逼问之下,不失守才是怪事。[详细]

 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背后的政府与媒体关系

  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以美国式定义为例是“新闻发布官-新闻负责人”,但其英语原文press and public relation officer-press and public relation chief直接外化了“公共关系”的目标指向,在新闻发言人制度职能之上较为突出了其政府公关的诉求。而中国的更多地是被看做一种政府宣传政策,手段远非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那样柔和而有效。[我来说两句]



   媒体与政府: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不受国家部门的控制,所以西方媒体在发布新闻时,没有所谓的“把关人”控制负面信息的传播。加之著名的“扒粪运动”之后,让西方新闻界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社会、政府的负面上,总以负面报道为卖点,所以那些批评政府的揭丑新闻似乎总是媒体新闻的头条。西方的媒体更喜欢将自己看做政府的监督者,而不是帮政府说好话的传声筒。于是在西方新闻媒体跟政府间总有那么点“火药味”,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往往非常明显。

   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与媒体合作互利 

  美国布什总统上台以后,在民众中声望并不高,支持率一直很低。当“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不顾大量的二氧化硫等废气,在现场进行了三分种的演讲。短短的三分种,使布什在美国公众的心目中好感倍增,公众支持率一下提升到94%,超过了美国历届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应尽的一项义务,同时,更是一种执政的方针和策略。通过这一制度,政府成为积极的消息来源,从而借媒体这个介质,影响舆论,创造一个适合执政的政治环境。而从媒体方面说,由于政府是可信度很高的信源,媒体就有可能依赖来自于新闻发言人的信息而不再去深入采访。[详细]

 
 西方新闻发言人根本所在: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
  西方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上。美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法案,虽然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从表象上看来是使政府成为新闻的主要施动者,从而积极的引导社会舆论的一项举措,但从深层次上来说,作为民选的公共事务机构,政府首先应当向公民负责,那么,使公民了解到政府的运行及其对事务的处理,本身便是政府的一个间接述职,也就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问题。

  关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美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建国初期的《独立宣言》,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1966年开始实行的《信息自由法》,1977年3月通过的《联邦公开会议法》(《阳光法案》)。这一系列法典贯穿美国建国以来的两百余年,可谓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它们共同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把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确定为政府的基本义务,哪些政府信息应该披露,按什么程序披露,如何落实责任人和追究失职责任,这些都有详细的规定。这就从制度法规上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受到这些法典的保障并且也是法律要求政府应尽的一项义务。[网友有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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