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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有风险:激光美容变毁容

 刘燕燕 2013-06-08

整形有风险:激光美容变毁容

核心提示:去门诊部美容,脸上反而起“麻子”——市民曾小姐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去年6月,她在广州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开了一个疗程的美容卡,预付约1.2万元。不料六次采光仅做了三次,她的脸上就起满疙瘩……

颧骨

  整形外科门诊部否认发生医疗纠纷,但同意退回一半预付款

  去门诊部美容,脸上反而起“麻子”——市民曾小姐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去年6月,她在广州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开了一个疗程的美容卡,预付约1.2万元。不料六次采光仅做了三次,她的脸上就起满疙瘩。她以未提前告知风险为由,要求退还其剩余预付款。该整形医院工作人员否认采光造成曾小姐皮肤患病,但仍退回了三次治疗的预付款。

  消费者

  采光导致严重皮肤毛囊炎

  曾小姐原先觉得自己皮肤光泽不好,肤色不均匀,于是去位于广州大道中的某整形医院做美容。“第一个疗程是采光,是用做皮肤激光治疗的仪器每隔一个月做一次,总共做六次,每次要2000元左右。”曾小姐说,她预付了1个疗程费用约1.2万元,但做完三次后,她就发现皮肤出了问题。

  曾小姐说,去医院检查后,她发现自己患了严重的皮肤毛囊炎。“我去第十二人民医院的皮肤科治疗,医生问我最近有没有做过激光(美容),我说有,医生说,可能是你的皮肤菌群失衡而引起的。一个毛囊里存在的菌群多达15个,导致全脸起疙瘩,出现白色分泌物。”

  曾小姐说,为了治疗毛囊炎,她坚持服用价格昂贵的药,服了两个月。“大概要100多块钱一盒,断断续续花了两千多元。”曾小姐说,两个月后她去复查,结果是病情好转。“但有后遗症,就是皮肤上的疙瘩留下疤痕,现在满脸都是。内分泌也失调了,经期没来。”

  目前,曾小姐的皮肤已经基本痊愈,于是,她开始与粤秀整形协商赔偿问题。

  曾小姐认为,在整个疗程中,自己完全按照该整形医院的要求进行,是整形医院没有提前告知风险,导致了此前的病情。“不是我的原因导致我来退款的,而是你们的原因造成我来退款的,我只要求退还我没做的那三次(的预付款),也不要求其他的赔偿。”

  门诊部

  你来迟了,协议已达成

  5月30日,记者前往该整形医院门店采访,工作人员朱小姐对记者说:“你来晚了,我跟她(指曾小姐)已经达成协议了。”

  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朱小姐解释说,“她三次没做,我们可以(把预付款)退还给她,当时我们是答应退给她的。”朱小姐说,门诊部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来自于双方对退款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消费者要求按照平均每次治疗费用(即2000元左右),计算未做的三次治疗的预付款;而门诊部则要求按照未做的三次治疗的实际价格来计算退款金额。

  “我向院长申请,院长当时不答应,因为这不符合我们医院的规定。”朱小姐强调,“这是额度的问题,不是医疗纠纷。”

  朱小姐说,该整形医院方面认为,采光不可能导致毛囊炎。“她去治疗皮肤的时候,我跟她打了电话,她说心情不好,很郁闷,所以她停了一段时间。(是她自己停止了治疗),她现在也没追究什么责任。”

  记者于昨日联系了投诉人曾小姐,她向记者确认,该整形医院已向她退回预付款(约1.2万元)的一半,她不再追究门诊部的责任。

  ■律师说法

  医务人员应告知风险因果关系需进行鉴定

  针对这个案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美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存在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需要进行专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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