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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

 金章玉句 2013-06-09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

 

问题内容:

    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5/30

【大华财税李国华】总局的这个答复使某些专家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解读付之一笑: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很多专家对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解读是只要会计的支出数小于税法的扣除限额就不做纳税调减处理,看来是错误了

本人认为,只要某项支出,只要不违背税法的规定,无论其大小,均无需做纳税调整,比如,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了最低年限,只要会计年限不低于税法最低年限,就是没有违背税法的规定,当然无需做纳税调整;如果某项支出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无论其大小,均需做纳税调整,比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不提折旧,当然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当然,企业不做纳税调减,属于自己放弃权力,与税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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