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 问题内容: 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大华财税李国华】总局的这个答复使某些专家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解读付之一笑: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很多专家对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解读是只要会计的支出数小于税法的扣除限额就不做纳税调减处理,看来是错误了。 本人认为,只要某项支出,只要不违背税法的规定,无论其大小,均无需做纳税调整,比如,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了最低年限,只要会计年限不低于税法最低年限,就是没有违背税法的规定,当然无需做纳税调整;如果某项支出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无论其大小,均需做纳税调整,比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不提折旧,当然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当然,企业不做纳税调减,属于自己放弃权力,与税法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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