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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农廉网建设工作制度

 徐徐读书 2013-06-11
章丘农廉网建设工作制度
点击率:135 发布日期:2013-5-25

公开资料报送制度

为使章丘农廉网公开资料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部门确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章丘农廉网资料的报送。

二、规范资料报送制。上网资料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要做到:

(一)数据性资料要真实可靠,准确及时;

(二)简介性资料要言简意赅,生动直观;

(三)工作动态要体现快、准、新、短、精的特点。

三、双版报送制。公开资料报送要按照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和书面版,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行政章。

四、动态管理制。对报送资料,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录入:

(一)定期公开内容,当月25日前送交录入人员,月底录入完毕;

(二)及时公开内容,要送交录入人员,当日录入完毕。

(三)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列入及时公开内容;明令废止和过时的内容,要及时核销。上传和核销的内容,要按程序报送审核后交录入人员处理。

五、备案管理制。各单位、各部门资料报送市纪委党风室,市纪委党风室要切实做好报送资料的分类、审查和归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分别做好农廉网入网公开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开资料审核制度

一、报送审核程序

(一)市直部门

1、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各职能科室的相关资料;

2、分管领导初审、签字;

3、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工作人员录入上传,资料存档备查。

(二)镇(街道)

1、按照公开目录要求,各部门及相关站所负责收集、整理资料;

2、分管领导依据政策、法规,按办事流程审核、签字;

3、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工作人员录入上传,资料存档备查。

(三)村(居)

由村“两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由村“两委”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街道)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工作人员录入上传,资料存档备查。

诉求受理反馈制度

一、为保障群众对网上信息的投诉有人管、有回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网上投诉的部门为市纪委信访室。

三、对诉求人员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来访意图,认真做好来访登记,不得冷漠来访者或拒访;

四、对受理的事项要逐件登记,对所反映的问题,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市纪委信访室指定专人快速了解核实,一般求诉当日办结,个别求诉可延长至三个工作日,难以快速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限期解决。

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需要转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督促,并跟踪处理结果;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事件,要及时准确处理,并按要求呈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群众诉求办结后,由受理求诉单位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市纪委信访室要采取电话回访和上门回访的方式,调查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要督促受理单位继续办理,确保群众满意。

七、严格工作纪律,对因违反规定而出现问题的,视情节和程度,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监督检查由市纪委负责实施。

三、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监督检查要依照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五、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查阅公开资料、问卷调查,全面检查等。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农廉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高效能,促进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失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在资料报送审核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开除处分。

(一)公开资料报送不完全、发生遗漏的;

(二)公开资料报送不及时、影响整体公开工作的;

(三)公开资料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资料录入和更新,发生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处理公开资料时,丢失损毁资料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更改网络信息的;

(七)其他在资料报送录入中的失职行为。

四、接待和投诉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开除处分。

1)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不说明、不移送的;

4)违反保密规定;

5)其他失职行为。

五、在处理投诉和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开除处分。

1)索贿受贿,接受礼金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利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其他失职行为。

六、有本规定所列失职行为的,视情节,除直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应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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