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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明细及计算

 茉莉苑168 2013-06-14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及计算

(2011-08-23 12:00:53)
 

问题的提出:事故中如何计算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问题的解读:医疗费是指在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损伤或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是身体复原的必要医疗费和治疗费等必要的费用。

1、医疗费赔偿的原则,一般是实际支出赔偿原则。即合理的医疗费支出多少赔偿多少;

2、实践中常见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

3、医疗费支付的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可以实际发生前垫付也可以在治疗终结后给付。如受害人确实需要责任人提前支付的,可以与之协商,或申请法院先于执行。

4、医疗费赔偿数额的确定。医疗费的计算需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为依据,同时参考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具体数额。在实践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医疗费不予赔偿的一些情景

a、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对于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用,如果治疗受害人本身原有的疾病花费,不予赔偿。但对于花费的合理性需要赔偿义务人举证;

b、受害者非有必要在治疗医院外购买的药品,一般不予赔偿;

c、擅自转院且转院是非必要的,转院后的费用不予赔偿;

d、重复和高额检查的,重复费用不予赔偿,超过一般标准的费用不予赔偿;

e、住院只限于重伤或需要住院伤情和手术的情况,对于可门诊治疗可治愈,对于无需住院治疗的伤者提出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对于高档的病房一般应按普通病房计算,超过的部分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问题的提出:受害者因事故受伤导致误工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问题解读: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及有关权利人向事故责任人要求支付,受害人受到损害到实际治愈期间无法从事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或劳动收入。

1、误工费计算的标准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日期的确定

a、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主张误工费的需要医院休假的诊断证明及所在单位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如果其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应出具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的提出:护理费如何计算?

 问题解读:护理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因其受到伤害,生活无法自理的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A、护理费计算应注意的要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5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B、护理的级别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以上都需要护理);大部分护理依赖(以上其中三项需要护理)部分护理依赖(以上一项需要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可以主张护理费,具体的护理级别可以通过鉴定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问题的提出:受害者受伤需要补充营养的,具体费用如何计算?

 问题的解读: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需要补充营养的,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伤情提出意见,伤者必要的合理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以承担。目前法院对于是否支持营养费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有明确补充营养的意见及标准的,一般法院会考虑支持。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但结合具体的伤情的,法院一般也会酌情考虑支持。一般情况下北京地区法院在受害者住院期间一般按20/天支持营养费。

问题的提出:交通费如何计算具体数额?

 问题的解读: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及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和具体方法:

1、交通费用正式的交通费票证为准,正式的票证包括正式的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等票据。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工具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出租车、救护车、火车卧铺等,需要注意的是费用发生的合理和必要性。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还可以搭乘飞机,但受害者要说明其合理性。

2、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从外地到事发地的,乘坐的交通工具一般有火车硬座(8小时外的可买硬卧票)轮船以三等仓为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许可乘飞机,如果超过必要和合理的限度,超过的部分,由受害方自己承担。

3、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证为准,有关的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对于家用车去医院治疗、复诊等所发生的费用(加油费、过路费),一般也应予以支持,但必须具体的数额合理。

问题的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的计算赔付标准?

 问题解读:住院伙食补助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费用超过一半正常(比如说在家)的伙食费用,而有赔偿义务人就其合理部分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对于受害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对其本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及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住院伙食补助的计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赔偿的对象,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的对象一般指受害者本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如果没有住院则不存在该项费用。但存在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伤者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当地不能返回在途中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含必要的陪护人员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根据伤者的伤情确实需要住院治疗,但客观上不能住院,比如没有床位,在等待床位过程中伤者及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住宿及伙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

2、伤者住院的,陪护人员不补偿住院伙食补助。但如确需转院治疗或去外地治疗,陪护人员必要的住宿伙食费用,赔偿义务人应承担。

3、计算的标准,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一般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计算。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50/天。

问题解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农民与居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不同的,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个标准,即城镇居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标准,农民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依据。

司法实践中计算伤残赔偿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从根本属性上讲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赔偿金基数的确定。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伤残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2、赔偿的年限。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3、例外情况。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受诉法院的标准如果低于受害人住所地标准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按受害人住所地标准计算。比如,北京的一农民在新疆某地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北京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肯定是高于新疆的标准的,故可以按北京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计算的方式:

160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指数)

2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者实际年龄减去60*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指数)

37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指数)

B城镇居民的伤残赔偿金

1、赔偿金基数的确定。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

2、赔偿年限。与农民的计算方式一致。

3、例外情况。与农民的例外情况一致。

具体计算方式:

1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指数)

2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受害者实际年龄减去60*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指数)。

37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指数)

C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计算的赔偿情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户籍性质区分为农民和居民,但当农民符合必要条件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居民计算。司法实践中,符合什么条件的农民可以按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大致上,条件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主要的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即收入来源地且居住地在城市一年以上的。另外,在城市居住的农村老人,在城市就读的农村小孩,超过一年的也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所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在一审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户籍的,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可按居民主张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

    :2006年5月2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问题的提出:如何计算辅助器具的费用?

 问题的解读: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器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器实现正常的生活而购置的生活辅助器具所花费的费用。

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的合理费用计算,普通就是要求采用普通型残疾器具,不应安装豪华型的,目前法院把握的一般要求普通的国产的辅助器具,但有特殊情况,有医疗机构明确的意见的除外。

辅助器具的跟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专门的机构鉴定从而确定具体的周期和赔偿期限。一般情况下辅助器具的费用应一次性赔偿,采用一次性赔偿后,超过期限的,如受害者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用的,不影响受害人再次主张辅助器具费。

问题的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问题的解答: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致残而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影响了受其抚养人无生活来源,影响抚养人的生活,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给其受抚养人一定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确定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被抚养人范围

a未成年人;

b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c 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赔偿标准

根据抚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承担的份额

有数个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承担的部分。

4、赔偿总数额的限制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赔偿期限的计算

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例如残疾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赔偿方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赔偿,另一种是定期(分期)赔偿。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次性赔偿。

7、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

1)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2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3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4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5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问题的提出:交通事故受害者发生住宿费用的是否应该赔偿?

 问题解读:住宿费的赔偿范围有两类:

1、受害者本人的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一般以受害者本人的支出为限,一般如住院的包含在医疗费内了,不在单独赔付。如受害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者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合理的部分,赔偿义务人应予以承担。

2、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其亲属处理后事支出的住宿费,合理的部分赔偿义务人也应承担。

住宿费的标准:一般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票支付。在伤者到外地就医的,必要合理的陪护人员的住宿费也应赔偿。陪护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人。

问题的提出:丧葬费如何计算?

 问题的解读:丧葬费是指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停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等必要合理费用。

丧葬费具体赔付标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6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院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问题的提出: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问题解读:假设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且该车辆正处于运营状态(货运或客运),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但如果是非营运车辆的,主张停运损失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停运时间的计算:一般来讲停运时间包括交管部门扣车、维修等合理的期限。

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停运损失按照预期利益损失计算,需要受害人举证。如无法计算的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营运的车辆必须有交管部门颁发的营运证,没有营运证或私家车被撞主张租车损失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但本律师认为,私家车被撞后,去修车误工费、交通费是实际发生的,法律上应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如果受害者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有损失的,要求赔偿停运期间损失的,只要证据充分,责任方应当赔偿。

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五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问题的提出: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的,可否主张贬值费?

问题解读:本律师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当事人经常会咨询贬值费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人主张贬值费的,对此是否支持,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也不一样。

1、对于轻微的车损,修理后对于安全性、使用性能没有明显降低的,如主张贬值费的,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对于严重的车损,修理后对于安全性、使用性能降低的,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北京地区法院对于贬值费是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索赔要点:主张贬值费的,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意见。事故双方可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可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摘自中国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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