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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前言
2013-06-18 | 阅:  转:  |  分享 
  
前言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必须执行的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

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

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年版《强制

性条文》),是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于!"""年#月!"日批准发

布的。建设部令第$%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

位。!"""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

彻执行,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两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同

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这也使得!"""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一些新的

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

需要及时调整。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对!"""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并于!""!年$月&"日发布了!""!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这次新修订的强制性标准,总结了近两年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性、实用性更强,认真

贯彻执行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核心。从我国当前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等实际情况看,都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认

真对待,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强制性标准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为此,建设部

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好学习,使所有从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人

员都能尽快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标准,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准确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

的监督。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比!"""年版引用的标准数

增加了%"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为了帮助工程建设和管理人员学习和领会新

版强制性条文,我们特地组织一批业内专家进行了本书的编写。本书依据更新后的建

—%—

前言

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体系,对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进行了全面的、针对性地阐述,内容翔实、准确,指导性和实用性极强。

全书共分为以下十篇:

第一篇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二篇建筑防火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三篇建筑设备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五篇结构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八篇施工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九篇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第十篇房屋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因为全书涉及面广,编者众多,书中难免有缺憾之处,恳请广大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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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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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来来永胜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