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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人对书信手稿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只红蚯蚓 2013-06-21
司法禁令申请人杨绛与配偶钱钟书(已故)、女儿钱瑗(已故)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并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绛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禁令。

1、私人书信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依法受法律保护。

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因此,书信通常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的要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书信作为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即书信人享有。

3、杨绛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权依法保护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权依法行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4、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中贸圣佳公司已经构成对杨绛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的侵犯。

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通过报刊、光盘、宣传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将导致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法院禁止中贸圣佳公司侵犯杨绛的著作权。

现有证据证明中贸圣佳公司是涉案拍卖、预展等活动的实施主体,申请人杨绛提出的责令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上述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裁定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7、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登山律师作为杨绛的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侵权诉讼的民事起诉状,法律将依法保护这位令人尊敬的百岁老人、中国著名的文学家的著作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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