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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地方政府债的债主是谁》一文部分错误

 小财库 2013-06-23

近日《地方政府债的债主是谁?》一文很火,获得大量网站转载。文章所描述的问题似乎揭露了一个行业秘密,令看客们很爽。但存在较多误导和断章取义。

文章描述的 从“政府-->投融资平台-->银行-->-->信托基金-->投资者”的关系。

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拉动GDP搏政绩需要资金,因此注册投资公司(投融资平台),设立项目,由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

到这里都没有问题。

接下来有些偏差,文章作者认为银行将评估为高风险的这类投融资平台贷款(债权)打包成“金融衍生品”(作者没有描述转卖给信托公司的是什么,逻辑上这应该被描述成 金融衍生品)。然后信托基金将这个大包后的贷款包装成理财商品回输到银行代售。

这个过程是美国次贷的演绎路径,中国并非如此。

以下引述亚美财经的观点:

1,中国没有打包贷款这样的金融衍生能力

2,美国次级债是打包高利率高风险的房地产贷款,发型的次级债券依然有较高且吸引人的回报率。中国投融资平台获得的利率是优惠利率,哪怕真的可以打包出售,最终该投资标的的收益率也会变得毫无吸引力,远不可能像现在看到的动辄10%,15%这样的信托产品收益率。

3,最糟糕的是,如果真的将地方性投融资的高风险打包卖给了高净值的投资者倒是好了,亏了毕竟他们还有承受能力,银行本身没有风险。惨就惨在这些给投融资平台的贷款是银行的真金白银,是广大储户的血汗钱,规模巨大。如果出现大面积交叉违约,连锁反应之下银行破产,以目前中国没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极端情况下储户血本无归。当然,这只是一个自由落体般的假设,事实上中国政府这双上帝之手会想办法接住它,以避免最极端情况的发生。

另外原文关于理财产品的维权路径也很有问题。起码不可以用华夏银行银行经理私自销售非银行举例,该事件的道德或银行责任方面的问题这里就不讨论了。

正常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或信托基金,银行本身确实没有责任,因为你不是和银行签署合同,银行只是代为销售。

你是和信托基金公司签署合同,如果合同写明“保本”,如果发生违约,诉讼主体当然就是基金公司,至于基金公司背后和政府项目或者投融资平台的关系和协议是他们之间的事情,能不能最终获得赔偿看基金公司财力是否可以偿付。

在通胀居高,合适投资标的不多的情况下,持有现金还是购买理财产品真是令人难以抉择。确认大多数的理财产品潜在风险是越来越高,但即便不购买基金存定期何以见得银行是安全的呢?

 

附:金融危机前给中产阶级的保守投资建议

 

原文地址:http://www./cn/news/eye/201306/23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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