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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肖像权案终审宣判人民法院报

 孙新琦律师 2013-06-30
六小龄童肖像权案终审宣判
法院认定网游孙悟空形象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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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金莱扮演的孙悟空
网游中的孙悟空形象

    本报讯  日前,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港公司)人格权纠纷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章金莱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章金莱诉称,蓝港在线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版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游戏对外销售、牟利,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章金莱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判决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因此蓝港公司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杨清惠)  

    ■连线法官■

    角色形象可作为自然人肖像给予保护

    本案的二审法官说,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而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所以,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

    但是,本案中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由于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故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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