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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档案30年\涉密档案

 永远的五岳独尊 2013-07-02

开放档案

百科名片2013.7.2

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和保密期限满的档案,解除“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档案用户在履行简便的手续后,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内容不同向社会开放的期限要求不同。

编辑本段放档案的含义

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和保密期限满的档案,解除“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档案用户在履行简便的手续后,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经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编辑本段开放的意义

1、开放档案是有得于社会进步的新方针,是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新步骤。公民享有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利。
2、开放档案也是现代档案馆自身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的方向转变。
3、开放档案可以促进档案馆的各项业务建设。

编辑本段开放档案的条件

1、物质条件
[1]档案馆必须根据开放档案的客观需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对准备开放或业已列入开放范围的档案,应加强整理和鉴别,使之有目可查,有规可依。档案的内容应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认真的鉴别核查。此外,档案馆还应为用户提供较好的阅览条件、复制条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及那些易损的档案(包括录音档案、录像档案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文件),档案馆应能为用户提供内容相同的复制件。
2、检索条件
档案馆必须为开放档案准备较好的检索工具体系,以便从多途径、多角度满足用户的检索需要。档案馆必须在充分利用原有的案卷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开放档案目录,这是实现开放档案的必要条件,也是开放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开放档案目录,不仅可以满足档案用户的直接查检要求,而且还可以使档案用户在检索过程中熟悉和了解相关档案信息线索,扩大对档案的开发利用范围。
3、制度条件
即建立和健全开放档案的利用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开放档案的利用要求、利用方式、利用手续,以及复制、公布等事项。
4、社会档案意识条件
这是实现档案开放目标的重要外部条件。一般而言,既便开放工作的上述条件准备得非常充分,但如不为社会上广大用户知晓,则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档案。为此,档案部门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宣传开放档案的有关情况,积极报道开放档案的新信息,以激发和引导档案用户开发利用业已开放的档案,提高整个社会的开放档案意识水平,使档案用户充分认识到,利用国家的开放档案是自己的一种民主权利。

编辑本段开放档案的鉴别

1、确定开放期
2、开放档案鉴别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鉴定小组,经鉴定后,报本级档案行政部门批准后开放; 把握不定的档案,鉴定小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档案的解密、降密
依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一般原则和办法是:
A、未进馆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档案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对馆藏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者认为仍属国家机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届满30年之日前6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机关或档案馆;过期未通知的,由档案馆进行处置;
B、1991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C、各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文化类的涉密档案,有必要提前向社会开放的,应向档案形成机关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接到通知的半年内应予以答复,否则,档案馆可根据有关办理;
D、撤销机关的,由承担其职能的单位负责;如无,则由档案馆负责处理。
 
凡涉及下属内容的档案,均应控制使用,不可开放
——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档案。
——凡对社会开放有损于个人形象、尊严、声誉、人身安全的档案。
——凡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政党关系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凡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的档案。
——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其他会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不宜对社会开放使用的档案。

编辑本段开放档案公布

1、开放档案的公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个人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布档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陈列、展览档案或其复制件;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公开出售复制件;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等。

编辑本段中国开放档案的历史

在中世纪,各国档案馆的馆藏档案甚为机密,只准其拥有者或少数上层人物使用。18世纪末,法国在资产阶级大革命期间的档案改革中首先提出档案开放原则,宣布每一个法国公民均可在规定时间到国家档案馆查阅档案。这一原则很快为欧洲各国所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国家档案馆普遍建立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档案开放已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作为各国法定的普遍性制度。在开放档案的范围和年限上,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如英国、罗马尼亚、印度、阿根廷等国规定除涉及国家内政、军事、外交等秘密,以及公民私人隐密的档案外,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30年均实行开放;丹麦、苏丹等国则规定为 50年。有的国家还对不同种类和内容的档案专门规定了不同的开放年限,如法国规定公务员人事档案、户口登记册和医疗档案分别在其产生后的 120年、100年和150年开放。
中国于1980年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和具体办法。198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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