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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及诉讼时效

 光杆 2013-07-02

逾期不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及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黄某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当日黄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当年11月验收房屋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产权证测绘费、产权代办费、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截止2009年5月,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将黄某所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向登记机关备案,黄某至今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书。依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致使购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①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约定,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黄某并未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证书;②产权证测绘费、产权代办费、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并未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是支付给了物业公司。
  审理还查明楼盘整体进行了登记备案,而黄某所购房屋则未提交过任何登记备案材料。法院以黄某入住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产权代办费,认定黄某已选择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证书;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时间未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故而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60日内为黄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黄某予以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2%向黄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有两个争议之处值得商榷:
  1、黄某要求取得房产证的诉求应该如何表述?
  本律师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表述为: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协助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而法院判决则表述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协助提交相关资料。
  个人认为严格依照合同表述开发商的义务要准确点。开发商非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发证机关,只是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相应材料,因此开发商的义务不是办证,而是履行办证所需手续。
  2、黄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现行法律来看,黄某的请求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需要说明的是,因本案被告未以时效抗辩,法院也未对时效问题予以审理。
  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对于购房人要求取得房屋产权请求,忽略时效制度;而在审查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时则会考虑时效问题。
  实际生活中因开发商的恶意拖拉,购房人因法律知识缺乏不懂得采取相应措施,而房产又涉及利益重大,如果以超过时效为由对购房人利益不予保护,则会影响社会稳定,从而也违背时效制度设立初衷。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应修改法律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对时效制度缺陷予以矫正,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

 

【友情提示】
  当遭遇房地产开发商恶意拖拉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时,购房人应及时通过诉讼维权;如不及时起诉,应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敦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
  另外,在房地产买方市场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登记备案手续的违约金,增加开发商违约成本。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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