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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处罚“小三”生子规定不合法

 上海江湾 2013-07-02
武汉市处罚“小三”生子规定不合法

  王学进:处罚“小三”生子于法无据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俗称“未婚妈妈”、“小三”的女性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2日《潇湘晨报》)

  新规的意图很清楚,旨在用法律手段打击未婚生子、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官员富商包养“小三”等不道德现象,借此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重建传统的伦理道德。应该说,初衷不错,可惜于法无据。

  这不仅因为新规只罚女方放过男方不公平,还在于新规与上周武汉出台的有关剩饭剩菜的罚款征求意见稿犯了同样的错误,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混为一谈。以“小三”为例,她们的行为有违传统道德,故常受到人们的道德谴责,但不能说她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因为在法律上,“第三者”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作为犯罪定义。除了不受婚姻法保护之外,“第三者”的行为并没违反哪条法律标准。

  去除“第三者”或“小三”的标签,将她们还原为普通公民,她们与其他公民一样,拥有追求爱情和性爱的权力,拥有自由选择生活的权利,拥有生儿育女的权利,而且她们所生的子女也不应该遭受任何歧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总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她们都有。如果她们没有超生,计生部门就无权对她们处以罚款。

武汉市处罚“小三”生子规定不合法(2)

  假如武汉计生部门按新规对她们施以处罚,不仅对“小三”本人不公,也对她们的子女不公。为什么,独胎的婚生子女不须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的独生子女却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不是在加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吗?所以说,新规本身就有违《婚姻法》。往大处说,还有违宪法。

  再说,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名义处罚“未婚妈妈”和“小三”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国务院世纪初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基于人口负担论制定的,现在看来,不尽合理。学者易富贤认为,“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撇开创造价值不论,就以纳税来说,人一生下来就在为国家纳税,譬如在使用尿不湿时就开始履行一个纳税人的义务,这等于说,人从出生那天起已经开始缴纳社会抚养费了,等长大后,他们理应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何来“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一说?

  尤其是从征收情况分析,可谓乱象丛生,几无合理性可言。突出问题有三点:一是标准不一。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有自由裁量权,最高的收当地人均年收入的9倍,有的收3倍,有的收6倍;二是用途不明。名为社会抚养费,实际抚养了计生委、地方基层政府甚至贪官;三是账目不清。媒体曾向相关部门咨询,1.5万亿元的超生罚款使用去向,但被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公布。原来是笔糊涂账。

  以这样本身不具备法理、在实际执行中又大大走样了的处罚规定,对非婚生的独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论如何讲不过去,建议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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