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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 休假 疗养

 军休强军路 2013-07-03
 
社会福利
 
探亲 休假 疗养
 
探亲假
1、探亲待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4)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8)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9)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国探亲,可以将其探亲假期用于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会亲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其配偶是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在学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因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的探亲假待遇。其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也不能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职工受行政处分后,仍留本单位工作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被劳动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劳动改造部门同意探亲,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正式职工的,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是正式职工的不能享受。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抚养人)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次。
(4)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其探亲假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便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6)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着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1981年3月1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按上述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能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但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两种探亲假待遇,每四年只享受其中一种。
(7)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可给假半年,以后每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3、探亲费用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其中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3)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乘坐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其中,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是指按照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简单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骑牲畜、坐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船、摆渡等。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6)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处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7)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不能报销。
(8)职工探亲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而另外加收的标价可以凭据报销。
(9)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0)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辅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如按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第四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座席位票价的45%发给。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应乘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报销的金额。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11)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应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2)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陆工作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部分,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
职工探亲路费实行凭据报销办法,不得包干发给职工个人。
除本人标准工资外,原则上可以将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地区津贴合并作为计算探亲路费的基数,探亲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也可以按上述精神处理。
(13)台胞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照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1981年4月8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路费自理。
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的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14)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自费出国探亲期间,其国内工资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
(15)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团聚时,其配偶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车船费的待遇。如果军官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其配偶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自理。
(16)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17)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矿山企业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每年15天(包括路程在内),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单位报销。
(18)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照发工资和报销探亲路费的待遇。年休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
国家某机关年休假制度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安排休假,要不妨碍正常工作为前提。司局领导休假,需征得主管副部长同意;处级以下职工休假,由各处室提出休假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司领导审批。
2、在每年6月30日之前调入部机关并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在6月30日以后调入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3、全年病假累计60天或事假累计15天的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当年已享受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参加扶贫、下派锻炼和脱产学习的职工,已按其他规定享受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 年休假期:
(1)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工,年休假7天;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4天。
6、 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可以与探亲假、婚丧假合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7、当年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年终时可将年休假期冲销本人的病、事假。
节假日放假
为了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国务院于1999年9月18日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规定: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事业是职工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举办疗休养院、所,来恢复与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工的疾病率,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不仅有充沛的体力,而且有高昂的劳动热情,投入生产建设事业。
职工疗养院分为一般慢性病疗养院和专科疗养院,属于专科性的疗养院,如肺结核、肝炎、职业病等。休养所是供身体健康不需要进行疗养的职工进行休息的场所。
举办职工疗休养事业必须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其任务是为降低职工的疾病率、恢复与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服务的。因此,举办职工疗休养事业必须坚持为职工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疗休养事业不仅使患有疾病的职工和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通过疗休养,身体得到康复,回到生产岗位后,会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
举办职工疗休养事业必须坚持职工疗休养事业是以疗养医疗为中心的医疗预防机构的任务,职工的疗养事业,既是职工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医疗预防事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坚持疗养事业是医疗预防机构的任务,坚持疗养院的工作要以医疗为中心,才能保证完成降低职工的疾病率、恢复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的任务。
举办职工疗休养事业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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