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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处置方式
2013-07-08 | 阅:  转:  |  分享 
  
存货的处置方式貌似不同的税收结果,其实最后的结果一致----在企业注销清算间或后“存货”还是要征增值税。对于存货的处置方式无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注销清算间销售2、注销清算时分配给股东3、注销清算后分配给股东举例分析三种处置方式:??假设有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有限公司)要进行注销清算,清算时账面有存货100元,公允介为120元,进项17元。在这里只考滤存货处置增值税。一、注销清算间销售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4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0.4应纳增值税=20.4-17=3.4元二、注销清算时分配给股东此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仍然为:借:银行存款14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0.4应纳增值税=20.4-17=3.4元三、注销清算后分配给股东此时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再是一般纳税身份。17元的进项,也已转作了费用,计算清算所得。存货分配给股东,仍然要计算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2017%=20.34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前两种处置结果是一样的,最后一种要纳20.4元地增值税。如果进项17元抵所得税作用,最后一种方式纳税为16.15元(20.4-1725%=16.15)。仍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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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大鱼呢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