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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彰显监狱文明

 lmqlmq999 2013-07-09
据报道,司法部新颁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于5月1日实施。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删除了“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染发、抹口红”等内容,充分体现出人性化色彩。新规范实施后,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颁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新规范第一个不同就是将罪犯称作服刑人员,并且一改旧规章里的“不准”、“不得”等训诫式口吻,而采用了陈述式的指引性语言。旧规范规定:“除一个月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新规范中,这些内容被删除。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女性服刑人员已被允许节日期间化淡妆,有特殊需求的女性服刑人员可以留长发等。旧规范对罪犯睡觉和走路姿势都有严格规范,比如“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新规范只要求“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新规范还将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并要求服刑人员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依我之见,具有人性化关怀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即将实施,体现了对罪犯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也是现代法治文明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的充分彰显。

  诚然,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封闭型的监禁场所,也是“规训与惩罚”罪犯的最直观、最权威和最显著的特殊载体。在中国百姓的民间语境中,监狱被俗称为牢房、班房,给人一种颇为神秘森严的感觉。在封建专制社会,监狱曾经是暴君和酷吏滥施淫威、张扬暴力的工具,曾经是司法专横、冤魂游荡的人间“地狱”。在现代文明社会,监狱已经成为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是通过“惩罚与规训”维护社会秩序和强化国家权威的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坦率地讲,监狱的确恰似一座带有几分神秘色彩而又令人敬畏的“围城”,当然这不是钱钟书先生笔下的貌似温情脉脉的婚姻围城,而是一座“里面的人想尽快出来、外面的人谁也不想进去”的赎罪式的刑罚围城,罪犯要为自己造下的罪孽付出应有的代价——在监狱内用时间和劳动赎罪。

  高墙电网似的封闭性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诚然,从安全防范等监管技术上讲一定的封闭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技术和空间意义上的隔绝或封闭不能构成对囚犯基本权利诉求予以“封闭”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囚犯对作为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正当诉求应当是敞开的,这种无形的权利显然是有形的高墙电网无法“绝缘”或限制的。被监禁的罪犯依然具有受宪法认可的“公民”这一法律身份,享有作为公民的不受侮辱的人格尊严,依法享有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监狱管理部门必须尊重和善待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及人格尊严,必须消除根深蒂固的对在罪犯人格的“傲慢与偏见”。

  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均衡原理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本原理,这一宪政理念无疑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监狱亦不例外。诚然,鉴于罪犯法定身份和监狱职能定位的特殊性,尽管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公权力场域不可能苛求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完全均衡,但也应当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相对均衡,这种适度均衡对于保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囚犯的基本权益尤其必要。当前中国监狱系统正在积极推行的狱务公开可以视为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狱务公开是保障囚犯这类典型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性保证和有效路径。

  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底限度标准规则》(简称SMR),SMR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一直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各国监狱刑罚执行政策的基础。SMR认为囚犯的人权包括生命与身体完整的权利、不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权利、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不受各种歧视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意识和思想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以及自我发展的权利。SMR堪称囚犯的权利宣言,SMR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人道主义色彩的基本理念:监狱应当是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应当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帮助囚犯重返社会生活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其核心理念就是:囚犯被送入监禁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被剥夺的仅是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的监狱立法和监狱执法应当以SMR这一国际性法律文件为参照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积极的完善。

  一言以蔽之,监狱固有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不能遮蔽监狱改造和监狱执法的人道性、文明性,监狱行刑也应当体现现代刑罚具有的谦抑、宽和、人道的精神。实际上,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监狱改革的一种潮流。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狱走向法治、人道和文明其实是一个国家真正实现高度文明的特殊而重要的标志。我想以学者的名义呼吁:让监狱与文明和人道亲密接触,让监狱成为彰显法治文明的窗口,让监狱成为法律服务的新窗口,让人道主义的光芒普照包括监狱在内的大地。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是对近年来监狱改革成果的立法总结,我希望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的中国监狱改革能为国际社会贡献出具有独创性的“中国经验”。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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