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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强奸:被“强奸”的是人性

 立仁重返 2013-07-11

狗强奸:被“强奸”的是人性

/立仁

一个几近荒诞的笑话,竟然在一些网站创下了仅次于李天一案的点击率。据《广州日报》报导,广州市芳村金道小区一位女子报警,她的母狗被“强奸”了!故事梗概是:一天,在小区内开小店的林先生被一名女子找上门,说是她的母狗被林先生的公狗勾引走了,要林先生帮着找。狗找到后,女子声称她的母狗被强奸了,向林先生索赔10万,并报了警。由于警方不受理,女子强行带走了林先生的公狗,扬言要阉掉它。女子的理由是,她的“纯种母狗是科研用途,价值百万,必须保持处女之身,所以得索赔。”

关乎人与狗、道德与法的交叉错位,被女主人演绎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

在人的社会,人不存在发情期,只要吃饱没事干,性作乐是随时随地可发生的。饱暖思淫欲,总处于保暖状态的有钱有势者,淫欲也就特别旺盛。二奶三奶、女记者、女部下、中学生乃至小学生,甚至是别人的妻子,都能成为一部分人泄欲的工具。由此生发出许多社会问题。于是,社会就需要有一个规范。这个规范,有道德的、法律的,林林总总。当社会贫富差距过于悬殊时,发泄者有钱捧钱场,无钱者有人捧人场,所以很热闹。明明是强奸,男人有财,给个两三万赔偿之后,女人会说那是“爱情”,道德管不了;明明是强奸,男人有地位,随便做个解释,或是戴套,或是“嫖宿”,法律管不住。可见道德与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某些个阶段,也就那么一个面具而已,苍白而轻飘,其作用,有时不及一把夜壶。道德与法,在人的社会里首先被扭曲。

在狗的社会,一无收入差距,二无地位差别,狗就是狗,所以,它们不需要法官,只需一点简简单单的“狗德”,以维持物种的繁衍。它们深知,淫乱会导致种族的灭绝,谨慎地恪守着那点不泯灭的良知。只有在发情期,才将深藏的兽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即便如此,狗中的男子汉永不失绅士风度,有时为了心仪的异性,不吃不喝坚守好几天,在得不到心上狗青睐时,总能将耐心留待下一次机会。狗群,从未有因强奸而破坏狗社会秩序的。

不光是狗,很多鸟类,或因灾难失偶,幸存者矢志独守终身,从不用担心因年轻貌美会被权势者觊觎。

有强奸的行为,才会有关于强奸的社会行为准则。所以,强奸是人类的专用法律概念,法律解释说,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有的国家,进一步将这个概念浓缩为,只要违背一方的意愿就算成立。中国很多崇尚洋法的女子,很看重这个解释,提起裤子就要赔偿,哪怕刚刚还愿意。

狗虽然是自由的,狗主人不愿意,能否构成“强奸”罪的要件呢?在狗主人看来是的。起码,违背了我的意愿,我是狗主人,违背我的意愿的性行为就是强奸。这个逻辑好像很成立。按照惯例,强奸就得赔偿,赔10万给狗,狗是我的,这10万就是给我的,好像又成立。作为案例,国外也有对强奸犯实施阉割的刑罚,你的狗犯了强奸罪,阉你的狗,有法可依,也能成立。在“权利”体系中,没有独立的狗权,作为物权,从属于主人,侮辱主人的狗,就是侵害了狗主人的人权。呵呵,也能成立。

看似将本已扭曲了的人的道德与法观念延伸到了狗社会,实际上,还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颠倒了的强奸行为:被强奸的是道德,是法律,是人性,唯独不包括狗。可叹的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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