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县计划实施一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计划将某村庄整体搬迁到县城周边的新村,将旧村开发为耕地或林地,搬迁新址用地指标由增减挂钩解决。但新村建设用地不知该采取出让还是划拨方式供应。如果采取出让方式,招拍挂显然不妥;采取协议出让比较可行,但村委及村民们因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无力缴纳出让金;如果按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的要求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比较合理可行,但划拨用地目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请问,农村易地扶贫搬迁如何供地?
山西省祁县国土资源局 武玉龙 渠小平
答:首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十条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因此,若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并享受增减挂钩政策必须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其次,保障房用地可以实施划拨供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十项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拆旧”、“建新”、“复垦”三项内容,对于经过批准的项目区,在“建新”工作中,由于建设用地集中在城镇范围内,因此可以在土地征为国有的基础上,对安置用房按照保障房政策实施划拨供地,这是有政策依据的,各地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