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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微博道歉15天

 山地之仔 2013-07-15

张馨予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微博道歉15天

2013年07月15日 15:07
来源:法制晚报

上午宣判后,张馨予代理律师在判决书上签字

张馨予

因被夏萨沙爆料称“坐过台,曾是杭州坐台红牌”,张馨予将其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夏萨沙经传唤未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无法提交,法院认定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2012年9月2日,夏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后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

气愤之极的张馨予遂于2012年9月7日在北京召开谣言澄清记者会。随后,张馨予的代理律师将夏萨沙诉至朝阳法院,索赔50.5万元。

此案在朝阳法院立案后,法庭多次给被告夏萨沙发送司法专邮均被退回,夏萨沙也在微博中称不知被起诉。

2013年1月25日,朝阳法院法官带着起诉书等来到夏萨沙在北京登记的公司进行送达。该公司员工表示老板不在,拒绝给法官开门。

2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馨予亲自出庭,被告席上则空无一人,夏萨沙未到庭应诉。

今天上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馨予“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出台起码三千元”,并以“张鸡”指称张馨予,且在张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

法院称,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馨予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此外,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夏萨沙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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