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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指南

 笑看风云6698 2013-07-20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12-06-28  
一、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其依法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27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工作全面纳入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体系,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行政复议申请由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日发布,国务院第499号令);
(三)《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817日公布,省政府第309号令);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316日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
(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27日公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三、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四、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六、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承办机构: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37号(黄冈人民防空大厦),邮政编码: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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