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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与法律

 啸海楼 2013-07-21

天理与法律

秋风 7月16日 16:22

当代中国的法学不过是刑名术而已,当代中国的法官不过是刑名吏而已。

7月12日,曾成杰之女发布微博:噩耗传来,今天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

网上对此议论纷纷。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微博,似乎要回应曾家的质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网上哗然,它立刻被称为“本年度最无情、最冷血微博”。我发表一条评论:“法律之上有天理。法学院必须教给孩子这一根本法理。否则,其培养的法官就是如此丑态。”

该院发现风向不对,很快删除上述微博。后又发布一条微博为自己辩护:“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该微博下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这个看起来相当详尽的法条,说实在话,让人有一种莫名其妙的痛心。嗯,不管是将要被处死的罪犯,还是其家属,都必须申请,才可以见上那生离死别的一面。制定这法条的人一定以为,自己已经足够宽宏,它连着用了两个“应当”。但那意思恰恰是说,你们见面,是人民法院的恩赐。没有天理,没有人情。只有人道得冷酷的法条。

针对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程序及这两条微博,人们热议的是该院院长大人的学历和工作经历:他没有上过法学院,也没有过任何法律工作经历。但我想,即便他上了法学院,又怎么样?事实上,发布这条微博的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是法学院毕业生。当今的法学教育与当今的法律精神,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在微博上说:“当代法学院教授的法理学,要对培养出这种反人性的法官承担责任。”

这个时代的法律及法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超越的价值根基。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天理。临死,家人应当见面,这是人之为人的天理。这个相见权是天赋人权。这个权利根本不需要法律来规定。如果法律一定要规定,那也应当这样写:法院应安排将死者与家属见面。一方即便明确表示不见面,只要另一方面希望见面,法院也应当积极安排双方见面。

然而,在我们这个时代,立法者心中全无天理,所以,法律以人的意志代替天理,见面的天赋人权变成了唯有经过法院批准才可行使的特权。有这样的立法精神、法律精神,则司法者偶然忘记通知家人,也就是自然而然的。

最可怕的是,即便是那些追求法治的人,也见不得“天理”二字。我在微博上说,法律之上有天理,马上有人反对说:“不用天理,有人性就可以了。”还有人很学术地论说:“准确地说,法律之上是人权、人道、人性,即人之理。”这些大讲人性者的理念,跟冷酷的长沙中院法官,其实没什么区别:既然人只是人,那么,人的权利就可以由人任意规定。

很多人在传播法治、宪政理念的时候,总会念叨“天赋人权”四个字,可他们从来没有留意过这个“天”字,没有深思过这个“天”字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深思过天在中国人的秩序观念中的重要意义。人类思考法律,无非两种进路:

第一种,以人为中心、从人的平面维度上思考法律。法家就是这样思考的,其结果就是,法律变成人可任意创立法律名目的刑名术,它构成中国的一个法律传统。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也是一种刑名术。

第二种,将人置于天-人之际的立体维度上思考法律,在西方,这构成自然法传统,在中国,四千多年前的皋陶最早提出了天道规则观:“天叙有典,勑我五典五敦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法律的终极渊源在天,所以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则天道,缘民情。司法者也必须敬天。这构成了中国主流法律传统。

不幸,现代中国法律、法学的基本趋势就是忘记、抛弃天。由此,中国现代法律、司法和法学没有任何超越性价值,而完全技术化,变成一套人可以任意操作的刑名术。完全在法条的技术传授中打转的法学院,则在批量地生产刑名吏。这些刑名吏在执法过程中,把人当成活动的物对待。曾成杰及其家属就被物化。因此,死前见不见面,有多大关系?而那些愤怒者,也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

(责任编辑:余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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