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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的现实尴尬与不足

 共同成长888 2013-07-21

 

 

探亲假的现实尴尬与不足

“常回家看看”已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不经常去探望父母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常回家看看”写得好看,作为子女肯定也非常支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做到却是很难,为什么?因为现在的子女与父母往往是天隔一方,回来一探相当不容易,主要是由于单位不会给这样假期。

有人会说,国务院早在1981年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常回家看看”有了法律的支撑。然而,且不说这条例在法律效力上就有天生不足,只是一个成文条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且此条例知道的人相当少,要不是这次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人们似乎还不知道有这一条例的存在,即使如此,这部32年前颁布的条例在现在看来其实有许多尴尬与不足,丁丁仔细阅读了这个条例,发现这个条例与现实中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尴尬与不足。

一是不是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常回家看看”这一待遇。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当时,颁布这规定的时候,当时还没有或少有外企、私企,而现在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虽然越来越多,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却越来越少,民企、外企越来越多,这就显示了这规定没有预见性,如果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法律上的保障回家探亲之外,而民企、私企、外企的职工就没有法律作支撑,这就是不公平的待遇,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难怪现在的人们以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班为荣,而在民企、私企、外企上班就矮人一等,尤其是那些农民工,这也给在这些企业上班的职工没有可能“常回家看看”,因为这些企业连法律规定的假期都难以办到,何况法律并没有规定。

二是近视对象在现实中越来越尴尬。根据规定,探视对象只有配偶、父母,但现实是当今的子女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如果回家只探望自己的父母,但岳父母、公婆难道就不应该去探望吗?何况中国的传统中,岳父母、公婆都被女婿、媳妇称之为父母,而现在的规定只能探望自己的父母,这是不是一种不公平?尤其在独生子女年代,这种不公平更加显而易见,也不合情理。而且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冲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配偶都有“常回家看看”的义务。

三上报销制度也不合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单位报销,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在本人月工资标准的30%由个人自理,超出部分才由单位报销。这样,又是一种不公平,单身子女的和已婚子女的工资待遇没有差别,为什么已婚子女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月工资的30%之内就要自己负担?而且已婚子女本身的负担比单身子女更重,随着现在单身贵族越来越多,一辈子不结婚的人就享受着回家探望父母全报销的政策,这不是鼓励人们不结婚吗?

所以,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相关保障制度也应该出台,虽然国务院有规定,但毕竟那是32年前的规定,已经与现实有太多的冲突,在现实中有太多的尴尬与不足,是到了要修改的时候了,而不应该将探亲假成为人们遗忘的角落。毕竟我们人人都有父母,尤其是现在的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城市中的空巢老人比例已高达近50%。关爱老人,不应该只是口号,也不应该只是某部法律在唱空城戏,独角戏,而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这样,才能将人文关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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