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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晚间,在沈海高速(广东)大槐服务区附近,一名行人被撞倒后,连续遭受30多辆大货车碾轧,但却没有司机停下车来报警。7月18日,广东江门警方发表声明,表示第一辆肇事车已经找到,其他涉事车辆自主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多车碾轧”与“肇事逃逸”两个细节,不免让公众联想起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4辆车先后碾轧一老人,前3辆车逃逸,第4辆车报警被判担全责。 “交通肇事,逃逸比报警‘划算’?”一时间,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主动报警反被诉,判决如何兼顾法理情? 2011年10月10日傍晚,成都市龙泉驿区一位老人先后被4辆车碾轧,前3辆车均逃逸,只有第4辆车司机彭某报警。日前,法院认定彭某碾轧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判令其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31万元。对其他逃逸车辆,彭某享有追偿权。 “这不是变相鼓励交通肇事逃逸吗?”一些网友认为,如此判决对主动报警者不公平,不利于遏制越来越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黄勇认为,对报警者进行惩罚,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但法院只能依法行事。报警者在社会道德上应予提倡,可他毕竟是侵权者之一,判其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律逻辑上并无问题,虽然可能出现“合法不合理”、导致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法律衡平出现背离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判决如何兼顾法理情? “法院在裁决的时候,可以通过恰当的法律解释,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避免对法律的僵化适用,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陆幸福告诉记者,就本案而言,如果逃逸司机无法受到惩罚,而善良守法的报警司机却承担全责,显然社会效果不佳,也不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但另一方面,逃逸司机一旦被查出,便需依法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于他们而言,也是一种悬在头顶的制裁,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事发近两年,前3辆肇事车仍未找到,彭某的追偿权因此被网友视为难以实现的权利。公安机关有无义务协助彭某尽快找到逃逸者?陆幸福说,公安机关负有查清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包括查出逃逸司机的身份。公安机关的追查客观上可以帮助彭某找到追偿对象,但因为追偿属于民事活动范围,公安机关并无义务专门对此提供帮助。 碾轧尸体,肇事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多车先后碾轧同一行人,若后车碾轧的已是尸体,司机要承担什么责任?陆幸福说,这种情况下司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已经没有生命权可以侵害,也无需承担死亡赔偿方面的责任。但碾轧行为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应该进行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碾轧尸体,要分多种情况来考虑。”黄勇认为,能够分辨出是尸体并有证据证明是故意碾轧的,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如果不能分辨是否是尸体,以为是撞上了什么物体的,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司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据悉,发生在6月30日晚间的江门多车碾人事件中,当地交警曾在第一辆肇事车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召回大部分涉事车主,协调每车出1.5万元进行人道补偿,引起众多车主不满。 交警能够协调人道补偿吗?陆幸福认为,在第一辆肇事车的车主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交警可以协调赔偿,但交警不能强制各司机缴纳,因为此时交警实施的不是执法行为而是调解。 “出现民事纠纷的,交警可以予以调解,但无强制权,如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黄勇说。 交通肇事,必须对死者尸检吗? 显然,区分司机碾轧的是活人还是尸体,对确定其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媒体报道称,主动停车报警的彭某说他下车时“看见老人的腿动了一下”。因为彭某和死者家属都不同意尸检,这句话就成为法院认定彭某碾轧活人的重要依据。结合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法院判定彭某碾轧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这不由得让人困惑:如此复杂的交通事故,凭一句话就能认定死因吗?是否要进行尸检? “光是当事人的陈述,不能成为定案依据。”陆幸福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法院在认定老人死因时,应当还有其他有力的证据佐证,但不一定是尸检结果。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既然彭某和死者家属都不同意尸检,司法机关就不会强制进行,只能搜集其他证据。 黄勇告诉记者,一起交通事故是否要进行尸检,首先要判定这个案件是不是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尸检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侦查工作,无需家属同意即可开展。而民事诉讼无强制性,是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如果肇事方不承认侵权事实,那么证实其侵权就是受害方的责任了,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就极可能提供不了指证的证据,从而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事情其实也不复杂:法院只需把证据一一公布,即可释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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