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分公司,因在当地招工不方便,故招收了一些临时工,实际上这些临时工大都是长期的,也有部分是短期的。公司为了用人灵活,对这部分人员实行来去自由,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一切待遇与正式员工没有区别。问:这部分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这部分临时工所从事的劳务活动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提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单位 支付的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预扣”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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