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场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代理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在温办事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对辖区内代理机构代理实行场内行为管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理机构提供进场服务。 第五条 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须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格式签订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服务承诺书。已登记和签订服务承诺书的,领取代理服务证。
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 代理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工作专业人员名单和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三)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定级报告。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温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根据本办法对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进行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实行扣分制,考评结果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投标网)予以公示。(扣分细则见附件)
第九条 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将以督查函的形式函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敦促其对代理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督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考评打分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管理考评扣分细则: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 3、尚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离; 4、伪造代理业务虚报业绩; 5、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按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2、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业主和投标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3、未对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4、不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并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 2、提供企业及相关人员虚假信息资料
3、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
4、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不严谨、影响正常评标程序;
5、知悉违规违法情况,不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业主报告;
6、不配合问题调查;
7、无故不参加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中心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
8、恶意抢订、虚假预订、私自调换开、评标室;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报名区: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带代理服务证,未准时到岗;
2、工作人员在窗口从事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看报纸、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工作人员大声喧哗、嬉闹,串岗聊天;
4、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内吸烟;
5、报名项目的指示牌未排放在显著位置,随意用纸张涂写;
6、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回答报名单位提问不耐心,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不礼貌待人;
7、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认真核对报名资料,不逐一登记,泄露报名单位名单;
8、不服从管委办督查人员现场管理;
(二)收标区:
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带代理服务证,未准时到岗;
2、工作人员在收标区从事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看报纸、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工作人员大声喧哗、嬉闹,串岗聊天;
4、工作人员在收标区内吸烟;
5、收标项目的指示牌未排放在显著位置,随意用纸张涂写;
6、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回答投标单位提问不耐心,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不礼貌待人;
7、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对资料后收取标书,未逐一登记、统一堆放,散乱无章,没有专人进行看管;
8、工作人员未在截标时间停止收标工作,提早或推迟;
9、不服从管委办督查人员现场管理;
(三)开、评标区:
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带代理服务证,未准时到岗;
2、开标、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准时到场;
3、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及时到位,没有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4、开、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宣读或者不及时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读评标纪律;
5、未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或者不及时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没有做好签到登记的;
6、未组织评委推荐评标小组组长或者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推荐评标小组组长,组织评标工作;
7、对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并未予解决;
8、带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9、影响评标专家正常的意思表示;
10、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11、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遵守开、评标规则和开标会议纪律的;
12、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在固定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拨打、接听电话;
13、开标现场未通知全体投标单位到场并签名登记,没安排好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到位;
14、工作人员在开、评标区从事与开、评标工作无关的行为;
15、损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财物;
16、不服从管委办督查人员现场管理;
以上扣分均为一次一项扣分值,如发生多次多项则采用累计制。
|
|
来自: 行政执法监察 >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