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应搬迁取得的相关拆迁收入,按文件规定处置后余额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则应当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不符合政策性搬迁,则应当在收到拆迁收入年度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醒注意的是,无论是否为政策性搬迁,纳税人所取得的搬迁收入均不属于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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