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管理研究院章程

 三阳开泰309 2013-07-26

中国管理研究院章程

(2010-08-16 12:01:11)

中国管理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为中国管理研究院,简称“中管院”;英文名为: CHINA MANAGEMENT INSTITUTE,英文简称 CMI”。

第二条 本院为非政府(NGO)的服务中大华区企业的管理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

第四条 本院接受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包括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研究,承接政府、机构、企业等机构委托的管理研究项目;

(二)管理教育,远程教育,职业培训;

(三)提供与研究业务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四)开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各学科专题学术研讨和讲座,推进学术交流和人员的互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本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5人。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捐赠者、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研究院变更、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院长的聘任与解聘;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院年度研究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建院长办公会议,拟订办公会职责;

(八)其它有关工作。

本院院长、副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院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4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本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院财务;

(二)对本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合适时,可聘任名誉院长和名誉理事长各一名,为本院学术研究精神榜样。

第三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接受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从事管理教育、职业培训、远程教育获得的报酬;

(四)利息;

(五)接受捐赠和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政府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将研究院所有财产移交给独立社会团体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院自登记处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