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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公章规格、图案以及公章的识别

 大氢气球 2013-07-27

一、公章的起源

印章源于实用记号,是人类文明发展初期,为了适应社会物质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物质生产的不断丰富,人类便产生了归属观念,由此发明了用记号来标志物质产品的归属权,即用一种类似于图形的硬器物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按压固定形状的记号。此时,一种无文学色彩的原始印章诞生了。我国的印章起源,可追溯到氏族社会的晚期,汉《春秋运斗枢》云:“黄帝时,黄龙负图,中有

者,文曰天王符

”。物质生产的逐渐丰富,人际交往的逐渐增加,私有制社会的逐渐形成,印章的功能又延伸到作为相互取信的一种凭证,如《后汉书·祭祀志》中“自五帝始有书契,至于三王,俗化雕文,诈伪渐兴,始有印

,以检奸萌”,便说明了这一点。这些虽然在可信程度上值得怀疑,但由于社会尔虞我诈的逐渐兴起,以印来制约,也是不无道理的。

目前,我们能见到我国最早的印章实物,是从河南安阳出土,于省吾在《双剑簃古器物录》中著录的三方商代铜

和一块盖于陶器内壁,形似印文“从”字的殷墟残片。

从这三方铜

的图形来看,文字近似于甲骨文和金文,很可能是部落首领的图腾印(族徽)一类的东西。殷墟残陶印记,是发现最早使用印记的方法,由此而发展成为后来印章泥封的使用形式。

二、公章的称谓演变

甲骨文中已有“

”上部作“爪”,即手形,下部从人的跪形,像是用手压住下面的人一样,同秦小篆“印”字相似。罗振玉解释为“抑”字,抑的意思为压抑。印章的使用必须向下按才能留下痕迹。最初使用的族徽、标记,即是压印在制造金属器、陶器的泥范之上的,“印章”的称谓也许就是从“抑”的方法而得名。

先秦的印章称作“

”,从金、从尔,金是印章的材料(古称铜为金),尔是印章的称呼,与抑的古音同韵,“

”字为后来“玺”的古写体。在同时代的印章中,字的写法还有多种,如:尔等,说明当时的印章除用金属外,还有用陶土、玉石等材料制作的。

进入秦代,臣民的印章称作“印”,唯皇帝的印章称为“玺”,因为玉的质地是最美丽最贵的,只有皇帝方能使用这种材料。所以到了秦代,由于使用材料的不同,在称谓上又创造了从尔、从玉的 “玺”字来。

到了汉代,称谓中又增加了“章”的叫法,即将军用印称作章,或称印章,其余与秦代叫法基本相同。

唐、宋以后,印章的称谓就更多了。武后嫌玺音同死,即改为“宝”;另外,在私印中,如印记、印信、朱记、合同、图书、图章、信、押、符、契等叫法,多种多样。

四、公章的规格、式样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单位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乡、镇人民政府、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六)党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镰刀、锤子外刊党组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七)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八)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九)香港企业|港资企业公章大小样式和外资企业规格一样。可中英文对照或全中文。椭圆型:45*30。合同章为两种样式;圆型直径38MM。椭圆45*30。

(十)中外合资公司公章、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公章的印章面中央不能刊五角星。中外合资公司公章、外资公司公章可根据用公章单位的要求,刻制钢印或中英文印章,也可以刻单独的中文印章。外资公章一般都为椭圆形,外资公章尺寸规定为:45X30mm,圆边宽为1mm,竖径尺寸为30mm、横径尺寸为45mm

五、公章的备案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印章指公章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其中公章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财务、税务、合同、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备案的公章一般都有公章网络代码,代码有13位,前五位为本地行政区划码,与身份证同。

六、公章的效力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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