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观察:我是“精神病”,我怕谁?

 老梧桐 2013-07-29

四个版本的新“狂人日记”

2013年7月17日,遵义市仁江村,村民刘安平用一把20厘米长的尖刀,杀死了同村正在午睡的卢永金和卢大光,同十年前如出一辙。2003年,村医余家林也是在午睡中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不过刘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在这十年间,刘安平像正常人一样炒股、做生意、开车搞运输,直到他再次犯下血案。[详细]

1999年,北京男青年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然而最终他因无法忍受医院治疗说出了实情,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详细]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后杨义勇因再次杀人被查,这纸假鉴定才被人发现蹊跷之处,最终此案得以翻盘。直到杨义勇被处决前,他还手持精神病鉴定证明叫嚷自己有“杀人执照”。[详细]

今年7月,广西42名精神病人集体脱逃,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飞跃疯人院事件里的带头大哥黄自超,确实是一位真真正正的精神病人,他逃走,只是为了一个原因——“想回家”。五年前黄砍死了自己的妻子,后虽免于刑责但被强行收治,几年过去医院鉴定他已可以出院,但没有一个家人同意让他回家,包括他的父亲和女儿。听说他出逃的消息,他的亲人战战兢兢地说:“怕死了!”[详细]

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有精神病便可杀人不负刑责?错!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关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精神病人杀人——看看国外怎么办

古今中外,精神病杀人后但不负刑责成功脱罪的案例并不鲜见,以英美为例,1840年刺杀英国维多利亚女皇和凯塞堤王子的18岁侍者奥克斯福德因精神错乱而被宣告无罪;1981年精神分裂症患者约翰-欣克利开枪击伤美国总统里根,最终他获得了无罪裁决,这甚至让他本人都颇觉意外(不过他至今仍被关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然而,正是从欣克利事件后,美国要求修改相关法律的呼声空前高涨,各州法律都做了不同改良,甚至有4个州完全取消了对精神病的辩护,即精神病犯罪与正常人同罪,还有11个州采用了“有病有罪”的裁决,对比过去,美国现在做精神病辩护的数量和成功率均明显下降。(资料来源 何恬 《英美两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判的演变》)

而在英国,据2000年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英国大约每周发生一桩凶手是精神病患者的凶杀案。当时的内政大臣杰克-斯卓在下议院提出修改《精神卫生法》,要求将一部分对社会有巨大潜在危险的精神病重症患者强行收治。消息一出,民权组织立刻义愤填膺,要求捍卫这部分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但政府支持斯卓的立场,认为公众安全应该摆在第一位。[详细]

所以,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为何挪威杀人狂坚决不同意法院对其有精神疾病的评估,只因如果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并不能获得自由,而是要进入医院进行强制治疗,且坐牢有期限,治疗没有期限限制,何况大部分精神病院的设备和生活条件比监狱更糟糕。[详细]

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并不人道更不公平

今年5月1日,我国《精神卫生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多的权利和保障,然而法律规定的模糊让精神病人的收治和管理仍有很多难题需要解决,细细分析会发现,仅仅因是精神病,杀人就可不负刑责,其实并不人道,更不公平。

不公平:“没病的装有病”

且不说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单从精神病医学发展角度来说,精神病鉴定没有物理、化学指标可依,精神疾病的诊断虽然国内外也都制定了诊断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诊断标准更多的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每个鉴定医生的经验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有时就出入很大。我国前两年就出现同一个犯罪嫌疑人3次精神病鉴定出3种鉴定结果的案例。

在这样一个天然短板的前提下,实在很难防止没病的装有病,现在已经有了大量实例证明。[详细]

不人道:“有病的没人管”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人,而且有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因此要承担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导致的后果。但不得不说,这监护精神病人对于其家属来说,确实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自已的安全尚难以保证,又如何保证别人的安全?

因此,尤其是曾有过暴力伤人历史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他们或被遗弃在了精神病院里,或在社会上危险地游荡,或被家人以不人道的方式囚于家中。

更极端的例子正如前文提到的刘安平,十年后又一次暴起杀人,而因其曾有精神病杀人史,他的生意合作伙伴多次被他生命威胁只能搬家逃避。这才是真正的“我是精神病,我怕谁”!

不公平:“被伤害的自认倒霉”

精神病人伤人后,虽不负刑事责任,但依然可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来负担。然而现实很残酷,家有精神病人后往往被折腾得家徒四壁,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患者家属,基本都没有能力去赔偿,大部分被伤害的受害人家属最后只能自认倒霉。伤人者逍遥法外,被伤害者无人赔偿,这公平么?

不人道:“有病的犯人监狱服刑”

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表示,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鉴定被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相比之下,负部分责任的则大量存在。“为了‘平民愤’,即使不杀也得重判,监狱因此出现了许多精神病人。”刘锡伟说。

然而被送进监狱的精神病犯人往往具有攻击性,由于生活条件差,缺乏基本药物,病情往往会加重,管理人员又无经验,经常出现精神病犯人“大闹”监狱的事情,有时甚至会酿成惨祸。有专家透露,我国某监狱就曾发生过精神病犯人袭击狱警致死事件。

精神病杀人也应追究刑责,专设精神病犯监狱

一直以来,在我国,精神病杀人后法院往往只有两条路,要么杀,要么放。《精神卫生法》出台后,暴力伤人的精神病人将被强行收治,然而收治的时间及出院后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也仍有较大难度,完全将监管和治疗责任推给病人家属既不公平也缺乏监督。

因此,建议应该收紧精神病人免责的法律标准,对于杀人伤人的精神病人应同样追究刑事责任,暴行严重者死刑可免可判无期,并且要专设精神病犯监狱,配备专门的医生及监护人员,被鉴定有精神障碍的病人在服刑期间必须进行治疗,并视其恢复情况允许其参加劳动生产(这与精神病医院不同,医院严禁强制病人从事劳动)。

精神病犯监狱国内外都有,如北京延庆监狱第四监区,就关押着北京市监狱中所有的160多名男性精神病犯。

当然,如果真的开设精神病犯监狱,如何让监狱对接社区,让精神病犯人刑满后顺利返回社会,并在重回社会后继续监控其精神状况,尚需认真思考。必须正视的是,有暴力伤人倾向的精神病人只是少数,对更多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更易伤害的是自己,如何救济这部分弱势群体,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