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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

 盲人指路161 2013-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以及提供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工作是促进税制结构优化,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便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办理
    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市新设立的从事属“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到国税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其中,在市中、历下、天桥、槐荫、高新区新设立的从事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私营以上的企业,也可以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税窗口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二、发票领用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在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手续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自7月14日起,市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厅已开始发售“营改增”相关发票。
三、纳税申报
    自2013年9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避免逾期申报带来的风险。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当同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的申报。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邮寄申报、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等多种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山东省网上办税平台http://218.57.142.38:8080/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发票认证,逾期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从事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分别是:山东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0531)80965967、80965968;山东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0531)88021010。
五、政策咨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政策及办税流程服务:
    (一)外部网站。纳税人可以登陆济南市国税局官方网站(http://jinan.sd-n-tax.gov.cn/)“济南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业务辅导”栏目,查询、下载各种培训教材、课件、视频等资料,自行学习相关政策及办税流程要求。
    (二)12366咨询热线。纳税人可以拨打“12366”热线按“ 1”键进入国税,再按“7”键,接通“营改增”咨询专线,咨询相关问题。
    (三)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咨询辅导专区。全市42个国税办税服务厅均设置了“营改增”咨询辅导区域,由专人做好办税引导、政策辅导工作,并摆放了“营改增”政策、办税指南、表证单书填写范例等纸质资料,供纳税人取阅使用。
    (四)现代化信息手段。部分区级国税局开通“营改增”官方微信、国税QQ群、手机短信等,定期向纳税人发送政策指引和提示信息。
    尊敬的纳税人,如果对国税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济南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市国税局网站局长信箱反映,我们将秉承“始于纳税人的需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理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努力为全市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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