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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2013-08-03 | 阅:  转:  |  分享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行为。思考:是否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
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
的民事行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黑恶势力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承包国有建筑工程)(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转让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4)、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印刷黄色书籍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98年,张某以
80万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转让给马女士,双方签定买卖合同,马女士交了20万元订金后,入住该房。但因余款迟迟未付,双方没有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2000年,该房涨价,张某又以9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予赵先生,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马女士得知此情况后,将张某和赵
先生诉致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马女士与张某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现张某将房屋买给赵
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主张张某与赵某的合同无效。问: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
张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合同无
效的情形。本案中,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第二份合同已经产权过户,并且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保护第二份合同。
对于第一份合同,马女士应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3、可撤消,可变更的行为(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损害他人利益的。(高价购买赝品字画、文物等)(2)、重大误解的行为。(购买商店将价格标错的商品,致使商店受损)(3
)、显失公平的行为。(垄断行业高价销售行为)二、代理(一)、概念:行为人一方在授权范围内以另一方的
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种类:1、委托代理: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如律师接受委托参
加诉讼活动)2、法定代理: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
理人)3、指定代理: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三)、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
理人承担后果。2、委托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或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代理的,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
为,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四)、转委托代理1、概念:
代理人因特殊情况,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须将代理权转移给他人的情形。2、转委托代理的后果(1)、应征
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2)、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转委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一般指急病,通信联络中断,代理人不能完成代理事项等情况。(五)、表见代理1、概念:
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
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2、构成要件:(1)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2
)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后再向行为人追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小张持工作证和空白的投保书到到退休老干部许某家推销保
险,经一番介绍,老许当即投了5000元的养老保险,临走时,小张说:“三天后将保单及收据送来。”可过了一个月也不见小张的踪影,老许急
忙到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得知,小张因工作违纪于2002年1月就被保险公司开除了。这时老许才得知受骗上当了。找不到小张,老许向保险公司
要求返还保费。保险公司说:小张已不是公司职员,所以公司不负责任。问:老许是否应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小张虽已经不是保险公司职员,但他持保险公司的工作证及空白的投保
合同书,足以使老许相信小张是保险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人身权人身权具体可以分为二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1、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
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
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二)、财产权财产权具体分为二种:物权和债权1、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1)、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债权(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不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
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所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物权则是一种支配
权。(2)、种类:1、侵权之债2、合同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
之债5、悬赏广告之债一、无因管理之债(一)、概念: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
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予以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法律后果管理人有权请求
本人偿还为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赔偿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案例分析】以下两个案例是否均构
成无因管理?1、2006年8月17日,洛阳某单位的马广兴和同事李平一家人一起出去游玩。下午4时许,李平的儿子不小心掉到
水里,马广兴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孩子托出水面。孩子得救了,马广兴却被暗流卷入水下溺水死亡。事后,马广兴家人认为李平及其妻子郭春香应
当心存感激,但两人对他们的态度非常冷漠,他们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2、2007年3月,小李到公司旁边的干洗店去洗衣服,
去取衣服时才记起口袋里有1000元钱。但是干洗店老板以“没看见”为由,拒绝退还小李钱物。小李便与老板争执一番并扭打起来,路过干洗店
的朱志勇见小李落了下风,立刻冲上去把干洗店老板暴打了一顿,自己也被老板打得鼻青脸肿。二、不当得利之债
(一)概念:指凡是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案例分析】
张某在火车上与邻座的李某认识,火车到站后,张某看见外面有人在接自己,便急忙下车,留下了自己的手提包在车上。下车时
,王某发现了手提包并带走,发现里面有5000元。而后王某内心感到不安,正在这时,发现当地的一个募捐组织在为抗洪救灾募捐,于是将包里
的钱以自己的名义捐了出去,还获得了募捐组织“热心积极分子”的称号。张某下车后发现了自己的包丢失,便找到了王某,要求其返还自己的财
物,但王某告知钱已经捐给了募捐组织,应向募捐组织要。张某找到募捐组织后,该组织工作人员告知,钱已经发给了灾民,只能找灾民要。
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三、悬赏广告(一)概念: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
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缉[2004]0008号2004年2月23日,云南
省昆明市发生一起4人被杀案件。经工作认定,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潜逃。马加爵,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
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2号。身高1.71米左右,体型中等,方脸,
高颧骨,尖下巴,双眼皮,凹眼,蒜头鼻,大嘴,下唇外翻。操广西口音。身份证号码为:452123198105045232。马加爵在潜逃
时随身携带两名被杀害者身份证:龚博:612325198306120917,邵瑞杰:45042119
8201175530。公安机关将对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发现线索举报的公民,请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
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凡知情不报,包庇或窝藏犯罪嫌疑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侵权之债(一)、概念:
侵权之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
他损害行为。(二)、种类:1、一般侵权行为(1)、概念: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
任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2)、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村民甲
路过村民乙家门口,乙家养的一条狗突然间从门里窜出扑向甲,甲惊恐之下躲避,不幸还是被狗咬伤,并且在躲避的过程中踩碎了村民丙正在叫买的
西瓜多个。后来,甲治疗花费一千元人民币,丙损坏西瓜价值50元人民币。问题:(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
乙要不要负责,为什么?(2)、甲踩碎丙的西瓜属于什么行为,西瓜最终由谁赔偿?(1)乙要负责。民法
规定饲养的动物基于本能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赔偿责任。(2)甲踩碎丙的西瓜属于属于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行为是由于
乙家养的狗突然间从门里窜出扑向甲,甲惊恐之下躲避中造成的,是由于乙的过错导致的,和丙的西瓜的损失有间接因果关系,所以西瓜的损失最终
应由乙赔偿。北京某大学中文系与历史系课下自己私下举行了一场足球对抗赛,上半场,中文系以2:1暂时领先,下半场,历史
系展开了猛烈的进攻,在比赛进行到第80分钟时,历史系前锋9号张某获得一单刀机会,可惜趟球过大,守门员迎面扑球,但张某不甘心失去这次
机会,于是倒地捅射,在这一刹那,悲剧发生了,由于守门员已经做出扑球动作,张某的脚却收不回来了,正好蹬在守门员李某的脸部,当时造成李
某右面颊塌陷。后紧急送往北医三院救治,经诊断李某右额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2000元,经意外伤害保险报销8000元后,
尚有4000元自己负担。后李某及家属要求张某赔偿4000元的损失,而张某拒绝赔偿。无奈,李某诉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给予
赔偿。问:李某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李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基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自愿
参加足球赛,可以说明双方队员愿意承担由于激烈对抗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且由于比赛发生的伤害行为并不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并没有过
错。基于以上两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特殊侵权行为(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A、概
念:指因地面施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而使人遭受损害并依法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何谓地面施工?依照《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B、构成
要件:第一、必须有地面施工行为。第二、被告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第三、被告
地面施工行为因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C、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依照《民法通
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安全措施或设置了明显标志。
责任主体:施工人或对施工负责的人。D、免责要件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他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或设置了
明显标志的,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施工人采取了安全措施或设置了明显标志后被人破坏的,他也应负责。因为他对安全措施或明显标志有维护
的义务。(2)、建筑物或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A、概念: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B、构成要件:第一、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
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第二、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第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
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与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C、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
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责任主体:建筑物或其他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D、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3)、公务侵权行为A、概念: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应负民
事责任的行为。B、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其行为必须与执行公务有关。
第二、必须有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第三、损害事实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C、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公务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受害人无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即可主张赔偿。责
任主体:发生公务侵权时,应由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负责赔偿。(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A
、概念: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行为。何谓“高度危险作业”?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作业。B、构成要件:第一、责任主体所从事的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即上述的七种作业。
第二、必须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第三、具有因果关系。C、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直接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的人。D、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5)、环
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A、概念:指由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而依法应当负民事责任的行为。B、构成要件:
第一、被告具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第三、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C、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责任主体:污染行为人D、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责任、第三人过错(6)、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A、概念:指饲养的动物基于本能造成他人
损害,而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赔偿责任的行为。B、构成要件:第一、须为饲养的动物。第二、须为动物加害。
第三、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第四、动物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C、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责任主体: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D、免责事由:第一、受害人过错。(挑逗或其他行为)第二、第
三人过错。(挑逗或其他行为引起动物的本能而伤及他人)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市场卖肉,本镇王某
的一条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一头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
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人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1500元。受害人黄某找到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
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的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倒你的是猪,而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
某,张某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人黄某起诉致法院,要求3人赔
偿。问:此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打狗人李某、养狗人王某、养猪人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动物侵权采取无过错原则,所以养狗人王某、养猪人张某应承担疏于对动物的管理的赔偿责任。但动物侵权有两个免责事由:一是
受害人挑逗或其他行为引起动物的侵害;一是第三人挑逗或其他行为引起动物的本能而伤及他人。本案中,受害人黄某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打狗人李
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打狗人在公共场所打狗,应当预见到狗逃窜会造成他人损害,但其打狗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所以不能完全由李谋承担赔偿
责任。(7)、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A、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B、责任主体:第一、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第二、服务的提供者。第三、营业执照的持有者或
借用人。第四、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第五、广告经营者。C、关于产品缺陷的确定产
品缺陷:即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危险性,不符合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有权期待的安全标准。D、免责事由第一、未将
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
在的。染织厂女士陈某从县煤球厂购回烟煤90公斤。某日傍晚,陈某使用买回的烟煤生火做饭,烟煤点燃不久即发生爆
炸,铁锅被炸碎,陈某的头、面部受伤、左眼因外侧结膜下溅入异物形成泡状隆起,引起视力减退。事发后,其家属经邻居提醒,从家中锅膛内拣出
一颗1.5X0.5厘米内有两根一红一黄铝线的残留物,经鉴定,确认此物为一爆炸过的电雷管的残迹。为此,陈某以县煤球厂出售的烟煤质量不
合格,造成其人身伤害为理由,要求煤厂承担赔偿责任。而煤厂认为其出售的这批煤有质检资料证明是合格产品,而不予赔偿。
问:煤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煤厂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
采用无过错原则,只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合格的或不能证明产品的使用者违反了该产品的使用规则,即可断定该产品质量
不合格。本案中,煤厂虽有这批煤的质检合格资料证明,但却不能证明雷管不是混在煤里的事实,所以煤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之债的赔偿责任分为财产性损害和人身性损害的赔偿责任共十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对财产的损害如财
产被侵占的,应采取返还的方式,如有损失,还应赔偿损失;如财产被损坏的,应为修理,如有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如财产已不存在的,应已金钱
赔偿。2、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分一般伤害、人身伤残、死亡。其赔偿标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各项赔偿标准。3、精神损害赔偿第六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批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已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一)、普通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特殊诉讼时效1、下列的诉讼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2、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练习】1998年1月5日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1998年1月10日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A、1999年1月10日B、1999年1月5日C、2000年1月10日D、20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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