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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筆之吏,弄其文墨

 sze178 2013-08-04
【刀筆之吏,弄其文墨】

孔子觀察人談原則。「視其所以」——看他的目的是什麼?「觀其所由」——知道他的來源、動機,以法理的觀點來說,就是看他的犯意,刑法上某些案子是要有了犯意才算犯罪,過去中國人不大打官司,喜歡打官司的叫作訟棍。曾經有這樣一個故事,有人被控用刀殺人,這是有罪的,要償命的。有訟棍要被告一千兩銀子,包可無罪。被告為了保命,就是上當受騙,也只好出這一千兩銀子了。而那個訟棍得了銀子,將送出去的公文抽回來,將「用刀殺人」的「用」字,輕輕加了一筆,變成「甩」字,於是「甩」刀殺人,沒有犯意,是無罪的

還有滿清時候,祭孔大典,凡是參加的人,是不得在祭典中東張西望,或轉頭回身說話的,否則就犯了「大不敬」,重則殺頭,輕則坐牢,至少是免職永不錄用。有一次,一位督撫率領部屬祭孔,在部屬中同僚有隙,某甲到皇帝面前,告某乙在祭典中回頭說話,于是皇帝下命令督撫查明這件事。督撫接到聖旨,惶恐得不得了,...最後從部屬中,找來了平日最討厭的訟棍,被敲了八千兩銀子,一千兩銀子買一個字,訟棍還說白送了一個字,共有九個字:「臣位列前茅,不敢反顧。」這樣答覆上去,不但沒有事,那個原告,也不敢頂上去了。因為追究下去,你自己如果規規矩矩不轉頭,又怎麼知道被告轉了頭呢?有罪大家有罪嘛!一件要殺大官們腦袋的大案,就這樣由訟棍用九個字,輕輕的平息下去了。

李陵答蘇武書中所謂「刀筆之吏,弄其文墨。」從政的人,都要瞭解這一點,公事辦久了,從政久了,法律熟了,專門在筆桿上做工夫,害死人殺死人,比刀都厲害。所以講到這裏,要「視其所以」,看他的動機、目的。「觀其所由」,看他的來源,整個行動的經過。「察其所安」,再看看他平常作人是安於什麼?能不能安於現實。

本文轉載自南懷瑾上師《論語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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